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周**强迫卖淫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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