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尼克机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5日作出(2011)理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乌尼克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缴纳),继续追缴142100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5日交付四**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甘刑执字第3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乌尼克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先后五次为甘**发行等单位进行现身说法,取得了较好的警示作用。2013年11月15日获狱部”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4年1月22日获狱部”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8月至2015年10月累计积分178分。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计分考核表、缴款凭证、困难证明、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乌尼克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乌尼克机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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