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泸定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350000元(已履行),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已执行)。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4日交付四**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24日获狱部”记功”奖励一次。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累计积分150分。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计分考核表、缴款凭证、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