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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辅之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邝某某受贿、贪污、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江*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二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被告人邝某某非法收受朱**、苏锦安共人民币26万元,是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三、责令被告人邝某某退赔江门市建筑设计院人民币44.491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邝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10月23日讯问了上诉人邝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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