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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甘孜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龚**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赔偿人民币441055元(未赔偿)。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11日交付四**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10日、2014年7月16日获狱部”表扬”奖励二次。2012年10月至2015年10月累计积分202分。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计分考核表、贫困证明、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5日起至2021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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