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挪用公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导致成品油消耗成本增加,自2007年起,广东省财政部门根据交通部门核准的水路客运船舶客位进行石油价格财政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经营者,故雷州市**民委员会(下称桥东村委会)渡船亦被列为补贴对象。在被告人许**任职期间,从2007年至2012年由他管理渡船油价补贴款。2007年至2009年的渡船油价补贴款已由被告人许**领取并支付村委会日常费用。2010年至2012年渡船油价补贴款共计164001.20元,由被告人许**与渡船承包人到白沙农村信用社支取,除了按承包合同支付渡船承包人承包费共计90200元及村委会日常费用共计29836.70元外,余款43964.50元由被告人许**保管,许**将该余款43964.50元挪用为个人赌博输光。案发后,被告人许**已退清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在担任桥**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石油价格补贴款之便,擅自挪用渡船油价补贴款43964.50元进行非法活动(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许**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从2007年起,广东省财政部门根据交通部门核准的水路客运船舶客位,进行石油价格财政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村水路客运船舶经营者,其中雷州市白沙镇桥**委会渡船亦被列为补贴对象。被告人许**在担任桥**委会主任职务期间,桥**委会渡船从2007年至2012年油价补贴款由他管理,其中2007年至2009年的渡船油价补贴款由被告人许**领取并支付村委会日常费用;2010年至2012年渡船油价补贴款共计164001.20元,均由被告人许**与渡船承包人到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支取,除了按承包合同支付渡船承包人承包费共计90200元及桥**委会日常费用共计29836.70元外,余款43964.50元由被告人许**保管,被告人许**将该款43964.50元挪用为个人赌博输光。案发后,被告人许**已全部退清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许**的常住人口信息、《雷州市乡镇渡船油价补贴登记表》、《雷州市**算中心预算拨款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材料;2、证人陈**、郑**、郑**、许**、许**、陈**、陈**、许**、陈**、柯**、柯**、陈**、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4张);5、辨认笔录。

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在担任桥**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发放渡船石油价格补贴款之便,挪用桥**委会渡船油价格补贴款43964.50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许**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全部退回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396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