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介石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1年12月8日,宝鸡**民法院作出(2011)陈*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4)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执行机关宝**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以罪犯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介石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3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介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职务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介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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