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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舒某某在担任赤壁**党委委员、人事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教师招录、调动、职称评定、人事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汪某某、陈*某、谢某某、任某某、陈*、但某某、胡某某、贺某某、李**、何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0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舒某某的任职文件、教师招录名单、请假审批表等书证、证人李**、汪某某、陈*某、谢某某、任某某、陈*、但某某、胡某某、贺某某、李**、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舒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舒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职务上没有便利为教师批假,故其收受何*、何*某因请假送给其现金共计4000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2、被告人与贺某某系多年好友,其在端午节收受贺某某1000元钱是人情往来,不应认定受贿。3、被告人不认识胡某某与胡某某,且在胡某某的岗位调动一事上未提供任何帮助,胡某某在胡某某岗位调动以后送给被告人1000元不应认定被告人受贿。4、被告人有自首与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舒某某在担任赤壁**党委委员、人事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教师招录、调动、职称评定、人事管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谢某某、何*、何*某、陈*、汪某某、陈*某、贺某某、李**、任某某、但某某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0000元。

1、2012年6月的一天,赤壁市第一初级中学保卫部工作人员李某某在赤壁市青泉公园送给被告人舒某某人民币5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招录面试环节中对亲戚吴*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2、2012年12月的一天,宜城市资教生谢某某在赤壁市教育局办公楼附近送给被告人舒某某人民币2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招录的环节中对其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3、2013年4月的一天,茶庵**学校教师何*某的姐姐何*在被告人舒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何*某夫妻的请假上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2014年年初的一天,何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舒某某在请假上给自己提供的帮助,在被告人舒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

4、2013年6月的一天,陆**心学校校长陈*在被告人舒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招录面试环节中对亲戚李*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同年6月的又一天,陈*在被告人舒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招录面试环节中对朋友潘某某的儿媳贺*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5、2013年6月的一天,报考教师岗位的考生胡**的母亲汪某某在被告人舒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招录面试环节中对女儿胡**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6、2013年6月的一天,赵**小学教师陈某某在被告人舒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招录面试环节中对亲戚邹*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7、2013年7月的一天,茶庵**学校校长贺某某在被告人舒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妻子周**的教师职称评定上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8、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茶**中学教师李**在被告人舒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其返岗启薪事情上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9、2014年6月的一天,报考教师岗位的考生任某某在被告人舒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2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招录面试环节中给自己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

10、2014年6月的一天,报考教师岗位的考生但某的父亲但某某在被告人舒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希望被告人舒某某在201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招录中对女儿但某提供帮助,被告人舒某某答应帮忙并收下贿赂。因但某未通过招录,被告人舒某某通过同事胡*将3000元退还给但某某,余款2000元予以收受。

同时查明:被告人舒某某在“两规”期间如实交代了咸**纪委未掌握的上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审理中,其又退缴了其余所得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舒某某的自然人身份。

2、中**市委赤发干(2011)147号文件复印件、中**市委组织部赤组干(2012)33号文件复印件、赤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舒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

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谢某某、陈*、潘某某、汪某某、陈*某、陈*甲、任某某、但某某、胡*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舒某某在担任赤壁**党委委员、人事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在2012年、2013年、2014年赤壁市教育局教师招录过程中,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共计贿赂34000元的事实。

4、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贺某某为妻子周某某评中高职称一事,送给舒某某1000元钱的事实。

5、证人何*、何*某的证言、赤壁市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证明何*某为了感谢舒某某对其夫妻请销假上给予的帮忙,两次送给舒某某共计4000元的事实。

6、证人李某*的证言、茶庵**学校关于李某*同志返岗取薪的情况报告;赤**育局2014年4月份工资变动报告、赤壁市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证明李某*为感谢舒某*在其返岗启薪的过程中给予帮助,送给被告人舒某*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

7、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证明因上述事由收受上述人员贿赂的事实。

8、省教育厅、人社厅关于2012年全省公开招聘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老师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及拟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老师招聘考试公告、2013年赤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开招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老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关于聘用罗**等51名同志为赤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通知及名单、关于补充谢某某等51名同志为赤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通知及名单、关于聘用陈某某等101名同志为赤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通知及名单、关于聘用黄*等90人为赤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老师的通知及名单、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赤壁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公告公布的各学校岗位招聘数量及工作要求,分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入围人选并制定面试工作方案和吴*、谢某某、邹*、胡*、贺*、李*、任某某先后通过2012、2013、2014年赤壁市农村义务教育教师招录的事实。

9、咸**纪委出具的《关于舒某某接受调查期间表现情况的函》,证明被告人舒某某在“两规”期间如实交代了咸**纪委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2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明知贺某某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而收受贺某某1000元现金,该行为不是正当人情往来,应当认定为受贿。教师请假是教育局人事股工作职责范围,故被告人收受何*、何*某4000元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在胡某某调动通知送达以前并不认识胡某某、胡某某父子,其在调动通知送达以后收受胡某某1000元现金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笔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交代的受贿行为是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舒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没收被告人舒某某违法所得4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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