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某某二审终止审理裁定书

审理经过

铜川**民法院审理的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谢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王*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谢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谢某某于2015年12月29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十五条(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