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受贿案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耘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耘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耘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吴*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以(2015)川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吴*耘撤回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吴**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原判认定吴**收受成**集团1000万元、张树张某2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吴**具有主动坦白、积极退赃情节,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原判量刑明显过重。

经复核确认,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先后担任成都市**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改办)主任、成都**办公室(以下简称成**融办)主任、成都投**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集团)董事长,在此期间,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铸**有限公司、曾**曾某某等公司或个人在贷款申请、股权购买、项目合作、解决债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914.715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4年11月,成都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团”)收购中国医**研究所投资筹建的血液制品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并利用该项目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时任成**改办主任的吴**接受铸**团董事长曾**曾某某的请托,在化解矛盾、土地过户、变更土地用途以及资金筹集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帮助铸**团顺利完成收购工作,还帮助铸**团在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后铸**团利用该项目的土地成功开发了“铸信境界”房地产项目。

2007年,时任成**融办主任的吴**将成**行准备增资扩股、处理抵债股权的信息告知了曾**曾某某,并接受曾**曾某某的请托,帮助曾**曾某某以成都艾**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从成**行顺利购得755.89万股股份。此外,曾**曾某某还以铸信集团名义购买了成都**限公司持有的136.48万股成**行股份。2008年6月成**行增资扩股结束后,曾**曾某某将持有的成**行股权转让给重庆国**限公司,获利人民币2294.437万元。

为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曾**曾某某于2005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给予吴**现金人民币1230万元、港币200万元、美元11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498.2462万元。

二、2011年,时任成**集团董事长的吴**接受百悦**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团)实际控制人贾*贾某的请托,为百**团与成都金**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城公司)谈判投资金融城项目提供帮助,吴**先后通过给时任金融城公司董事长肖**打电话以及亲自带贾*贾某到肖**办公室等方式向肖**推荐百**团,加快了谈判进度,百**团与金融城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签订《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三期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就成都金融总部商务区三期项目范围内部分土地整理及部分区域的建设、发展、运营等事项进行一揽子合作,百**团根据协议于2011年12月30日向金融城公司出借资金1亿元。

为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贾鹏贾某先后给予吴**现金英镑180万镑、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95.5895万元。其中,吴**通过其子吴**某某在英国的银行账户用140万英镑购买了位于英国伦敦科特菲乐德花园49E号的房产一套。2013年12月,因担心被查处,吴**安排吴**某某退还贾鹏贾某之子贾*英镑40万镑,后于2014年1月将在英国所购房产过户给贾*。

三、2011年1月,成都皇木**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木公司)总经理胡**某某为了与吴**拉近关系,以其司机王*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42.38万元的奥迪Q5汽车送给吴**之妻林**某使用。同年6月,胡**某某送给吴**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唐卡一幅。2013年11月,吴**将该车退还给胡**某某。

2012年,皇**司收购价格约14.5亿元的成都市草堂东路“锦绣工场”时,仅有资金2000余万元,于是胡**某某请求时任成**集团董事长的吴**在融资方面提供帮助。吴**安排成**集团下属的成都市**份有限公司、成都金**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为皇**司提供贷款和担保,帮助皇**司进行融资,并于2013年3月完成对“锦绣工场”的收购。为了感谢吴**在皇**司收购“锦绣工场”过程中提供的帮助,胡**某某于2012年11月以4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君临天下楠林轩9号别墅送给吴**,作为吴**之子吴**某某的婚房,并于2013年5月3日过户登记于吴**儿媳曾畅曾某名下。

四、2010年至2013年,时任成**集团董事长的吴**接受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团)董事长麻立麻某的请托,帮助华**团入股成**集团控股的成都**赁公司。

2011年,成都投控**金控置业公司负责在四川省金堂县开发“金堂金融中心”项目,吴**接受麻立麻*的请托,帮助麻立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舜**限责任公司成功入选“金堂金融中心”项目。同年12月6日,成都**公司与四川舜**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成都金**限公司对“金堂金融中心”项目进行开发。

为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麻立麻*先后送给吴**现金人民币60万元,价值人民币28万元和3.5万元的书法作品各一幅。

五、2003年,时任成**改办主任的吴**接受四川怡和企业(集团**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团)董事长封玮封某的请托,为怡**团参与四川第**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的资产重组提供帮助。吴**将利用其职务便利掌握的相关情况以及专业知识为怡**团重组纺织公司提供指导意见,并在成**改办与纺织公司出具的考察报告中建议由怡**团控股的成都迈**有限公司尽快完成对纺织公司的重组工作。后成都迈**有限公司顺利完成对纺织公司的重组。

2010年6月至2013年8月,怡**团及其下属企业在成**集团下属的成都**理公司、成都**赁公司、成都**款公司、成都**保公司等子公司以委托贷款、担保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贷款。在贷款过程中,时任成**集团董事长的吴**接受封玮封某的请托,多次给下属子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对怡**团及其下属公司的融资贷款在加快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额度等方面提供了帮助。

为了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封玮封某分多次送给吴**现金人民币30万元、美元28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261.7448万元。

六、2011年,成**集团**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四川天**限公司欲转让其所持部分股份,四川省**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剑**司)董事长叶**某某为了其公司能顺利收购该部分股权,请求时任成**集团董事长的吴**提供帮助。后经吴**协调,剑**司于2011年11月22日收购了四川天**限公司所持的4000万股份,成为成都市**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

2013年,叶**某某得知成**集团下属的四川金**限公司在广汉三星堆项目上有2亿元闲置资金,便向时任成**集团董事长的吴**提出借用该笔资金。后经吴**协调安排,四川金**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以委托贷款的形式,通过贵阳银**成都分行向叶**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成都新高**有限公司提供了2亿元人民币贷款。

为了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叶新奎叶某某分多次送给吴**现金港币180万元、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玉牌一块和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唐卡一幅,折合人民币共计144.1622万元。

七、2010年,中盛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在开发“三星堆文化产业园”项目过程中缺乏资金,中**司董事长张**请求时任成**集团董事长的吴**提供帮助。经吴**协调,投控集团参股的成都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与中**司签订《三星堆文化产业园投资合作协议》,并于2011年5月6日决定通过其管理的“成都西部文旅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入股四川**有限公司,与中**司等单位共同开发“三星堆文化产业园”项目。2012年7月,经投控集团同意,金**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成都金控旅**限责任公司申请单一资金信托融资人民币3亿元,用于“三星堆文化产业园”项目,投控集团为该3亿元信托产品提供资金到期日流动性承诺。

为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张树张某先后送给吴**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八、2002年至2003年在成**酒厂、成**公司等企业改制过程中,时任成**改办主任的吴**接受四川华**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董事长秦俭秦某的请托,利用组织协调国有企业改制的职务便利向成**酒厂、成**公司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华**司担任成**公司改制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财务顾问以及成**酒厂国有资产处置的财务顾问并负责具体改制方案的编写工作。

2007年,秦俭秦*欲购买成**行抵债股权,请求时任成**融办主任的吴**帮忙,吴**利用向成**行推荐购买企业的职务便利,将秦俭秦*指定的四川恒**限公司推荐给成**行。后四川恒**限公司在成**行部分支行以每股1元的价格购得150余万股成**行的抵债股权。

为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秦俭秦某先后送给吴**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美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82.766万元。

九、2011年7月,钟骋钟某所在的成都中**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通过比选中选成都投控集**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蒲江西部新城”项目,负责该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对比选结果,时任成**集团董事长的吴**予以认可。在此过程中,钟骋钟某与吴**相识。之后在吴**的帮助下,钟骋钟某所在的中**公司于2013年10月以德国SA+P建筑师联合事务所的名义承接成都**限公司的“花水湾温泉酒店”项目方案征集相关工作,钟骋钟某所在的四川**限公司于2013年9月成为“大邑金融中心”项目的合作方。

为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钟骋钟某先后送给吴**现金共计人民币60万元。

十、被告人吴**与卢**某系大学同班同学。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4月28日期间,应卢**某的请托,时**集团董事长的吴**通过给下属公司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张进军张某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进行融资。其中,成都鸿**限公司、成都**限公司、四川友**限公司、四川正**限公司先后在成都市**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7笔,累计贷款金额人民币8789万元;由成都金**限公司提供担保,成都正**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向成都托**任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成都**限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于2013年2月5日向成都金**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800万元。此外,2009年6月,在张进军张某某实际控制的成都鸿**限公司向成都**支行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的过程中,应卢**某请托,吴**给该行负责人打招呼,加快了审批流程和放贷速度。

为感谢吴**的支持和帮助,张进军张某某先后多次委托卢**送给吴**现金30万元、一张卡内存有人民币380264.83元的银行卡,共计人民币68.0264万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案发后吴**的亲属于2014年9月26日代吴**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万元;吴**收受的书法作品一幅、玉牌一块、唐卡两幅以及奥迪Q5汽车均扣押在案,别墅两套被查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任职文件、工商登记资料、会议纪要、项目转让或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贷款项目审批文件、贷款或借款协议、银行账单等书证,证人曾永江曾某某、贾鹏贾某、胡**某某、麻立麻*、封玮封*、叶**某某、张树张某、秦**、钟**、张**某某、卢文卢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被告人吴**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利用其担任成都市**办公室主任、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成都投**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成都铸**有限公司、曾**曾某某等公司或个人在贷款申请、股权购买、项目合作、债务解决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914.715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吴**的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吴**收受铸**团1000万元、收受张**2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被告人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铸**团董事长曾**曾某某人民币1000万元以及收受中**司董事长张**人民币200万元的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吴**的供述,亦有证人曾**曾某某、张**、毛**某某、黄麟黄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以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信托贷款合同、会议纪要等书证予以证实,原判认定该两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吴**的辩护人还辩称吴**具有主动坦白、积极退赃情节,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原判量刑明显过重,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受贿折合人民币达49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已充分考虑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量刑适当,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259号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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