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审查,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陕西**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为补充证据,于2014年8月12日建议延期审理,同年9月12日建议恢复审理,于2014年12月1日再次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2月31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312国道拓宽拆迁项目工作成员期间,接受孙**的请托,在对孙*乙的房屋拆迁进行价格评估、资金赔付时给予了照顾。2011年4月,马某某以买房借款为由向孙**先后两次索要财物,孙**于4月25日在中国**庆分行给马某某的银行卡转入4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回。

二、2010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对孙**的房屋拆迁进行价格评估、资金赔付时给予了照顾。后在孙**家中收取孙**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回。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4万元受贿金额中,有3万元系借款,其行为不属于索贿,并称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判处。

辩护人的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4万元受贿金额中,有3万元系借款,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索贿,且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犯有如下罪行:

(一)2010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312国道拓宽拆迁项目工作成员期间,接受孙**的请托,在对孙*乙的房屋进行拆迁价格评估、资金赔付时给予了照顾。2011年4月,马某某以买房借款为由向孙**先后两次索要财物,孙**于当月25日在中国**庆分行给马某某的银行卡转入4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回。

(二)2010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对孙**的房屋拆迁进行价格评估、资金赔付时给予了照顾。后在孙**家中收取孙**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回。

又查明,2014年3月21日马某某被纪委带去审查,同年4月3日,马某某在亲属协助下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退交案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任职证明、死亡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马某某于2009年11月任洪**办事处科员,2013年4月任洪**办事处副主任科员,2010年10月至12月,参与312国道拓宽改造西侯段的拆迁工作,2011年3月至7月,参与西侯村整村拆迁西侯村二组的拆迁工作,具体负责房屋面积的丈量、依据评估表算账、签订协议、资金赔付等相关工作;孙*甲于2005年10月至2011年10月任西**委会主任,2011年11月至今任西**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孙*乙于2014年2月8日因病死亡。

2、证人孙*甲证言证明,他是灞桥**办事处西**委会主任。2010年11月份,312国道拓宽项目经过西侯村,需要征地和拆迁村民的房屋。拆迁过程中,西侯村三组村民孙*乙正在建房,二楼还有一部分没有上楼板,拆迁项目组不让盖了,要求其停工。孙*乙找到他,让他找街办的人把没有上楼板的房按盖好的房进行赔偿。另外,他的煤场也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建完,拆迁项目组也不让继续建了。于是,他找到拆迁项目组的程*、马某某和王*,让其在评估时把没建成的房按建成的评估,赔偿时给多赔点,并说事情办好后再感谢,三人都答应了,后来就将他们没建好的房按建好的房评估了。孙*乙后来给他拿了2万元,让他把项目组的人感谢一下,他就给程*拿了1万元,剩下的1万元他自己装着,一直没有感谢马某某和王*。2011年4月的一天,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买房差点钱,问能不能借5万元钱。他当时觉得要的太多,就犹豫了一下,借口说看一下卡里有没有钱。过了两天,马某某又打电话问钱的事,他心里明白,马某某以前在孙*乙和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时给帮过忙,应该感谢一下,而且马某某还是他们村的包村干部,以后有事还得求人家帮忙,所以,他就到街办,把孙*乙给的剩下的1万元现金给了马某某,让其转交给王*,又拿卡给马某某转了4万元。马某某问他要的4万元,其实是以借钱为借口问他要点钱,所以马某某也没有给他打借条,一直也没说过什么时候还,他也没打算要。2014年3月21日,马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如果有人调查,就说这钱是向他借的,2011年8、9月已经还了,他当时就答应了,实际上马某某没有给过他钱。

3、证人王*证言证明,他当时在312国道拓宽拆迁过程中负责后勤保障工作,马某某当时是负责拆迁谈协议的。

4、证人程*证言证明,他当时在312国道拓宽拆迁过程中负责西侯段的拆迁,是其中一个组的组长,马某某是另一个组的。

5、证人孙*丙证言证明,2010年11月的312国道拓宽拆迁项目中,他家的房也在拆迁范围内,但是还没有完成装修,他给当时负责拆迁评估的街办工作人员马某某说,请其将装修未完成的部分按装完的评估,回头再感谢他。马某某当时没有表态,但评估时就按装修完成的给他评估了。2010年12月,他把马某某叫到他家里,给了马某某1万元,感谢其在评估时的照顾,马某某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

6、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1年4月25日,孙**某某转账人民币40000元。2011年4月26日,马某某向西安高科**责任公司交款100000元。

7、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10月,洪庆街办辖区内的312国道拓宽拆迁项目开始,他在其中负责西侯段的拆迁评估、补偿工作。当时,西侯村村民孙*乙家正在加盖房屋,被他制止了。当晚,西侯村村长孙*甲就给他打电话,要求他照顾一下孙*乙,在赔偿时给孙*乙按盖好的房赔偿,他当时就答应了。第二天,他们项目组的王*也给他说让照顾一下孙*乙,他也同意了。之后他就带评估公司的人对孙*乙的房屋按成房进行了评估作价。事情办成后,孙*甲没有给他好处,只是说以后感谢,但一直也没表示过。2011年4月,他在灞桥区政府团购的高科绿水东城的房需要交尾款10万元,他就想起自己曾在312国道拓宽拆迁中照顾过孙*甲及其所托的事,而且他还是孙*甲所在西侯村的包村副书记,于是就给孙*甲打电话,向其借三、五万元,孙*甲答应过两天给。实际上他是以借为名,向孙*甲要点好处,因为他给孙*甲帮过忙,孙*甲答应给的感谢费一直没给。过了几天,他急着交房钱,就又给孙*甲打电话,孙*甲和他一起去银行给他的卡里转了4万元,说其中1万元是给他的好处费,另外3万元让他先用着,没明确说是借还是给,但他想着孙*甲以后肯定还需要帮忙,于是就没打算还,孙*甲也没打算要,所以就没打借条。孙*甲给他转账的4万元中,1万元是真正的好处费,3万元是多拿的好处费。之后,他把这4万元都交房款了。另外,因为王*也帮过忙,孙*甲当天还让他给王*带了1万元现金,他回单位后就把1万元现金给王*了。2014年3月21日,因为听说国家审计署查账查出问题了,他怕自己的问题败露,就给孙*甲打电话说,如果有人调查,就说这4万元是借的,2011年八、九月就已经还了,孙*甲答应了。

2010年11月,他在参与312国道拓宽改造西侯村段群众房屋评估及协议签订的工作时,西侯村村民孙*丙找到他,请他将其房屋未完成装修的部分按已完成的评估,并答应回头感谢他。他当时就按照孙*丙的意思将未完成装修的部分按照已经完成的进行了评估,多评估的涉及吊顶、内墙壁等,大概多评估了2万多元。同年12月底,他在村里检查拆迁工作时,孙*丙把他叫到家里,给他拿了1万元,感谢他在评估中帮了忙,他推辞了几下就收下了。

2014年3月21日他被纪委带走审查。

8、西安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在亲属协助下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退交案款人民币5万元。

9、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两次受贿金额共计五万元,且其中四万元属于索贿,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事实的受贿金额4万元中,有3万元属于借款,其行为不属于索贿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