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易*犯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犯行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鄂张湾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贺*、代理审判员张**(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并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易*及其辩护人操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易*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起诉和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