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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西安**法院审理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西铁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70041.63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

西安**法院(2015)西铁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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