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伊**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已缴纳2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02日至2024年11月1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罪犯魏**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所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获得季度表扬4次、表扬3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拟报减刑十个月。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