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于某等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于*、张**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被告人彭*、于*、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2015年3月份,晋**兴驾校未经批准,违法占用晋州市东里庄镇安家庄村、周家庄乡集体土地132亩建设驾校训练场。被告人彭*、于*、张*三人任职晋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负责查处此片土地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在发现晋**兴驾校违法占地后,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未严格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制止违法占地行为,导致上述132亩土地被违法利用,耕地被毁坏,减少了土地资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晋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彭*、于*、张*供述、证人杨*证言、晋州市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土地规划、类别认定意见、鉴定结论、人事证明、晋州市公安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于*、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于*、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