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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滥用职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古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数罪并罚后量刑畸轻、不能准确惩治犯罪为由提出抗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与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一致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唐山**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唐*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4)古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进行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在2012年-2014年其组织唐山市人社局医保处和医保局对医保定点医院联合执法中,其滥用手中职权,对医保定点医院的违规行为的费用未在医保中予以扣除,给国家造成2627242.51元的经济损失:

2011年至2014年,李**主管的唐山市医保局稽核处在对医保定点医院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作行政处罚,给国家造成2061186.92元的经济损失。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2.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山秀梅脑中风专科医院负责人孙*贿赂6万元。

2、2010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刘*贿赂44万元。

3、2013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胡*贿赂2.5万元。

4、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庆北街道**服务中心、翔云道**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许*贿赂12万元。

5、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华康**医院、水机医院负责人李*丙贿赂28万元。

6、2011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李*乙贿赂20万元。

7、2011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古冶林西卫生院负责人张*贿赂2.5万元。

8、2011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二院负责人李*丁贿赂11万元。

9、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代*贿赂1.5万元。

10、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谊医院负责人庞*贿赂2万元。

11、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河**中西医结合医院大里社区中心负责人宋*贿赂2万元。

12、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炎医院负责人单某贿赂2万元。

13、2014年,李**非法收受丰润二院负责人梁*贿赂1万元。

14、2013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德医院负责人李*戊贿赂1万元。

15、2013年,李**非法收受古**庄医院负责人王*乙贿赂1万元。

16、2011年至2013年,李**多次非法收受龙东**务中心、龙南**中心负责人王**贿赂9000元。

17、2010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医院负责人林*贿赂48万元。

18、2011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陈*贿赂31万元。

19、2011年至2012年,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陆*贿赂2万元。

20、2012年至2013年,李**多次非法收受唐钢医院负责人李*甲贿赂2.5万元。

21、2011年至2014年,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方*贿赂1.4万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有394.62万元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中有172.32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职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对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罪名没有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对指控其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和事实均没有异议。为自己辩解称:我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我不是医保局稽核处的主管,医保局稽核处没尽到职责不能让我负责,我有责任但不是滥用职权。公立医院(唐钢、武警医院)不需要对我行贿。我主动交待问题,对受贿款进行了退赔,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在担任唐**社局副局长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4688429.43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222.3万元,另有172.32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具体情况如下:

一、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李**在2012年-2014年其组织唐山市人社局医保处和医保局对医保定点医院联合执法中,其滥用手中职权,对医保定点医院的违规行为的费用未在医保中予以扣除,给国家造成2627242.51元的经济损失:

2011年至2014年,李**主管的唐山市医保局稽核处在对医保定点医院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作行政处罚,给国家造成2061186.92元的经济损失。

二、受贿罪

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2.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山秀梅脑中风专科医院负责人孙*贿赂6万元。

2、2010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刘*贿赂44万元。

3、2013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胡*贿赂2.5万元。

4、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庆北街道**服务中心、翔云道**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许*贿赂12万元。

5、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华康**医院、水机医院负责人李*丙贿赂28万元。

6、2011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李*乙贿赂20万元。

7、2011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古冶林西卫生院负责人张*贿赂2.5万元。

8、2011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二院负责人李*丁贿赂11万元。

9、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代*贿赂1.5万元。

10、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谊医院负责人庞*贿赂2万元。

11、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河**中西医结合医院大里社区中心负责人宋*贿赂2万元。

12、2012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炎医院负责人单某贿赂2万元。

13、2014年,李**非法收受丰润二院负责人梁*贿赂1万元。

14、2013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德医院负责人李*戊贿赂1万元。

15、2013年,李**非法收受古**庄医院负责人王*乙贿赂1万元。

16、2011年至2013年,李**多次非法收受龙东**务中心、龙南**中心负责人王**贿赂9000元。

17、2010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山**医院负责人林*贿赂48万元。

18、2011年至今,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陈*贿赂31万元。

19、2011年至2012年,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陆*贿赂2万元。

20、2012年至2013年,李**多次非法收受唐钢医院负责人李*甲贿赂2.5万元。

21、2011年至2014年,李**多次非法收受唐**医院负责人方*贿赂1.4万元。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有394.62万元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其中有172.32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将赃款340万元退缴唐山**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2、证人田*证实:其任唐山**事业局局长,主持医保局全面工作,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医疗保险事业局医审处、稽核处、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负责。医保局稽核处因为负责现场稽核,对检查情况经主管局长郑**报给我,检查中涉及到重大违规,则由医保局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给李**审批,需要做行政处罚处理的由他签字批到医保处,再由医保处按法律程序办理。我们只将这些定点医院严重违规涉及到的违规费用扣除了。没有将定点医院严重违规移送给医保处处理,我作为医保局局长有直接责任。联合执法由医保处牵头,因为医保处是行政执法单位,它有医保定点、医保退出、罚款、停网、通报等行政制定法权和行政处罚权,主要由李**负责,联合执法查到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归医保处负责,具体事情也由他们决定,他们决定不处理我也就没让医保局对违规费用进行扣除。联合执法的违规行为没有被处理,除了李**的责任,我也有责任的证言材料。3、证人李*甲证实:2008年8月至今,其任唐山**限公司医院院长。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其到李**的办公室给李**送现金一万元,2012年4月份,其在李**办公室送现金五千元,2013年春节前,其在李**办公室送现金一万元,李**在工作中照顾了其医院的证言材料;4、证人方*证实:2005年12月开始其任武警河**山分院副院长,大概从2002年开始医院为唐山市医保定点单位,2011年至2014年,其基本上都是每年春节、中秋节前给李**送钱或购物卡,每次二千元,这几年给他送钱或送购物卡总计一万四千元的证言材料。5、证人孙*、刘*、李*乙、胡*、王**、许*、李*丙、李*丁、张*、代*、庞*、宋*、单*、梁*、李*戊、王**、陆*、王**、王**、陈*、林*的证言材料;6、人社局及医保局内设机构的通知;7、李**任职通知;8、李**干部任免表、登记表;9、稽核部核查台账;10、唐山市城镇医保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11、医保处、医保局几次检查情况说明;12、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表;13、唐**纪委收据;14、唐山市本级医保预决算;15、银行流水账单;16、辨认笔录;17、情况说明及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情况说明;18、被告人李**的供述及辩解材料、户籍证明及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职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多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清本人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指控的三项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为自己辩解称:我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我不是医保局稽核处的主管,医保局稽核处没尽到职责不能让我负责,我有责任但不是滥用职权。公立医院(唐钢、武**院)不需要对我行贿的辩解意见,经审查,被告人李**负责联合执法,医保局查处严重违规行为,经其审批交医保处,联合执法和医保局对医院违规行为,未做行政处罚,其负领导责任。唐钢医院、武**院的李**、方*亦证实向其行贿,其他行贿人也证实为医院工作方便和违规行为不受处罚,亦向其行贿,故其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辩解称:我主动交待问题,对受贿款进行了退赔,希望能对我从轻处理的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

二、被告人李**所退缴赃款34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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