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某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至2013年,被告人郝某某任乐亭**物防疫站副站长及庞各**防疫站站长期间,在乐亭县永康奶牛养殖合作社合伙人宋*某、乐亭**合作社合伙人宋**办理中国人**乐亭支公司奶牛保险理赔过程中,未到现场进行核实,收取相关费用后依据宋*某、宋**的要求为二人开具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凭证76份(为宋*某开具19份,为宋**开具28份,为宋**提供空白无害化处理凭证29份),致使宋*某、宋**申报保险理赔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郝某某没有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3年,被告人郝某某任乐亭**物防疫站副站长及庞各**防疫站站长期间,在乐亭县永康奶牛养殖合作社合伙人宋*某、乐亭**合作社合伙人宋**办理中国人**乐亭支公司奶牛保险理赔过程中,未到现场进行核实,收取相关费用后依据宋*某、宋**的要求为二人开具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凭证76份(为宋*某开具19份,为宋**开具28份,为宋**提供空白无害化处理凭证29份),致使宋*某、宋**申报保险理赔非法获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77000元。宋*某、宋**已经退缴了全部非法获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人民**司乐亭支公司情况说明、身份证明。

2.乐亭县畜牧兽医局关于郝某某身份说明。

3.被告人郝某某的户籍证明信。

4.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郝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

5.乐亭县财政局关于奶牛保险补贴情况的说明。

6.中国人**有限公司理赔案卷的无害化处理凭证复印件。

7.乐亭县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监督综合管理档案。

8.证人史某某证实,2009年初她和宋某某一块建的永康养牛场,2014年宋某某退股了,2011年,她们牛场没有入保险,当时宋某某说以他的牛入保险,宋某某怎么入的保险她不知情。

9.证人赵某某证实,他在人保财险乐亭支公司工作,2011年开始承保奶牛保险,从最初开展奶牛保险业务,他们一直采纳畜牧部门的无害化处理凭证和诊断证明为报保险的必备手续。无害化处理凭证是在奶牛死亡后报给当地的动物防疫站,由动物防疫站负责监督做无害化处理,并开具相关凭证。无害化处理凭证是保户自己提交保险公司的。

10.证人刘某某证实,2012年9月至今他任新寨**站站长,新寨辖区有永康奶牛养殖合作社,法人史艳侠。新**防疫站所给奶牛养殖户开具一张无害化处理凭证收取200元,这个标准一直到现在,他们收取的各项费用都交到畜牧局了。他问过新寨站原副站长郝某某,郝某某说她到庞各庄动物防疫站以后给永康奶牛养殖合作社的宋某某开过无害化处理凭证,郝某某说想为庞各庄防疫站创收。

11.证人刘*甲证实,他2012年9月调来新寨动物防疫站工作,他没有给永康奶牛养殖合作社开过奶牛无害化处理凭证,他问过史某某,她说没有给奶牛入过保险,史某某和宋某某合伙,他没问过宋某某是否给奶牛入过保险。

12.证人阚某某证实,从2003年至今他任新寨**站检疫员,2012、2013年他没有经手给宋某某和史某某开过奶牛无害化处理凭证。2011年印象中经手开过两次,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是当时的副站长郝某某找到他,给他的无害化处理凭证,让他给宋某某开几张无害化处理凭证,开完后他把凭证给了宋某某,把未开完的凭证还给了郝某某。经辨认,2011年保险公司理赔卷中的13张无害化处理凭证是他经手开的。无害化处理凭证都由副站长保管。

13.证人刘*乙证实,2007年至今他担任庞各**防疫站副站长,他从未给任何人开过病死奶牛的无害化处理凭证,他不知道谁以他的名义开的无害化处理凭证。

14.证人杨某某证实,2005年至今她担任庞各庄乡动物防疫站检疫员,2013、2014年她从未给任何人开过无害化处理凭证。2012年给牧园奶牛养殖合作社开过无害化处理凭证。

15.证人张某某证实,2009年10月至今她在乐亭县**动物防疫站担任动检员,2011年至2013年牧园牛场在中国人**有限公司理赔卷中的17份无害化处理凭证是郝某某安排她给宋*甲开的,郝某某没有安排她到现场检查并监督对病死奶牛做无害化处理。她们的工资和开具无害化处理凭证的收费挂钩,她们收取的费用全部统一交到县畜牧局,然后县畜牧局按照52%的比例返还给她们。

16.证人皇某某证实,2009年至今他在庞各庄乡动物防疫站任会计,2012年至今他开过无害化处理凭证,是站长郝某某让他开的,2013年1月收过宋某某的费用,是郝某某交给他的,他以场地消毒费的名义入账了。

17.宋某某供述,他与史**合伙经营永康奶牛场,他从2011年到2013年在人保入过三次奶牛保险。2011年,他找到阚某某说开无害化处理凭证,阚某某说郝某某管这方面的事情,他就找到郝某某,跟她说想开无害化处理凭证,用作奶牛保险,郝某某给他开了,开了几次多少份记不清了,这些凭证是郝某某交给他的,凭证上签的郝某某和阚**的名字,日期没填,保险公司让把日期空着,他就没让动物防疫站的人填日期。郝某某在庞各庄任动物防疫站站长期间,他找过郝某某开了20份无害化处理凭证,郝某某说让他从庞各庄开无害化处理凭证,她可以为站里创收。永康奶牛有病死奶牛时动物防疫站的没有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18.刘*丙供述,2011年1月他任中国人**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三农保险部经理,2011年至2013年宋*某在中国人民**乐亭支公司投的奶牛保险。宋*甲是牧园奶牛养殖合作社的合伙人,2011年至2013年在该保险公司为奶牛投保。

19.宋*甲供述,他系牧园奶牛养殖合作社的合伙人,从2011年至2013年在中国人民**司乐亭支公司投的奶牛保险。在办理病死奶牛保险理赔时,在新寨动物防疫站分别找过谭**和副站长郝某某、刘*乙开过无害化处理凭证,具体开多少记不清了,每份凭证收200元钱,在庞各庄动物防疫站找郝某某开过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凭证,另外郝某某还给他提供过空白的无害化处理凭证,都是按照200元每份收的钱,具体数记不清了,动物防疫站的没有到现场核实病死奶牛的情况。

20.被告人郝某某供述,她任新寨**疫站副站长、庞各**防疫站站长期间,给宋*某、宋**开过病死奶牛的无害化处理凭证,她安排会计皇某某、检疫员张某某、杨某某给宋**开具过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凭证,他们开完交给她,她再交给宋**,她还给过宋**空白的无害化处理凭证,她就是为了给站里创收,开具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凭证,没有到现场核实过。开具病死奶牛无害化处理凭证的相关费用都交到县畜牧局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郝某某当庭认罪,且国家经济损失已全部挽回,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