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姚*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姚*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代理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姚*,证人舒*、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河北省**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刘*、姚*在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工作期间,在审核玉田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中原林东中学校址土地权属过程中,未尽职责,确权错误,成为引发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数百名群众联名并派代表多次到县、市、省有关部门和中央第六巡视组驻地信访的重要原因之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姚*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姚*均辩解,其是根据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的地籍会审意见,其只是书面审查,并未实地进行勘测定界工作,且其行为不是导致群众信访的原因,也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被告人刘*、姚*在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工作期间,在审核玉田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中原林东中学校址土地权属过程中,未尽职责,确权错误,成为引发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数百名群众联名并派代表多次到县、市、省有关部门和中央第六巡视组驻地信访的重要原因之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供述如下:

(1)2014年12月1日9时10分至12时11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供述,她于2012年9月份至今任玉田**局地籍科科长,舒*是分管地籍科的副局长。地籍科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出具上报转、征批次用地的会审意见;年度变更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评价工作、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外业调查和数据库建设;日常地籍调查。“出具上报转、征批次用地的地籍会审意见”中“转”是指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征”是指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她不知道,征地中具体包括哪些地块她也不知道。2014年10月23日舒*副局长给她打电话让她找林*中学在1988年土地登记发证的档案,她才知道国家审计署在审计林*中学土地的有关情况。大概是2014年1月30日,他们地籍科在报卷过程中出具过书面地籍会审意见,当时,他们局耕地保护科的人员,具体是谁她记不清了,给了她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地块的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土地证复印件等资料,她把这些资料给了姚*,她让姚*尽快把地籍会审意见出了,姚*很快出具了地籍会审意见并在上面签了名,她也在会审意见上签了名,然后姚*就拿会审意见找到舒*,舒*签字后姚*又把会审意见给了耕地保护科。她任**科长前姚*就负责此项工作,所以她把耕地保护科的材料给了姚*,姚*把地籍会审意见给她时,她没看就在上面签了名,因为前期工作已由耕地保护科向被征地单位调查了解了被征收地块的权属、面积等相关情况,他们地籍科未参与调查,还有勘测定界及出具勘测定界图等工作,他们地籍科也未参与,所以她没办法具体审核,他们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就是为了上报审批用,他们在出具会审意见前被征地块权属已经确定,所以她未看就在地籍会审意见上签名了。如果被征地块权属未确定,勘测定界单位就无法进行勘测和出具勘测定界图、签订征收协议等工作。他们地籍科一直就是按这样的程序出具会审意见。在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过程中,他们局未召集有关科室进行研究布置,她认为在出具地籍会审意见中她没有问题,但通过国家审计署及有关单位的调查看,林*中学的土地权属确定出了问题,他们只负责书面审核,不负责去现场调查、勘测等工作,他们科一直都这样出具地籍会审意见,他们这样做只是延续了以前的做法。

(2)2014年12月8日11时34分至11时42分在玉田县检察院法警工作区供述,她于2012年9月份至今任玉田**局地籍科科长,因涉嫌渎职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向她宣布以其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已立案侦查,其拒绝签名。

(3)2014年12月8日12时02分至13时47分在玉田县检察院法警工作区供述,在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材料在上报市局前,耕地保护科科长于某找到她,说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需要向市局报卷了,需要他们科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并把相关材料给了她,她又把这些材料给了姚*,后来,他们根据耕地保护科的材料出具了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会审意见,他们只是审查了耕地保护科提供的相关材料,他们不需要对被征用土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但是他们没有依据,姚*将有关材料给她,她未细看就在上面签字了,她签字后姚*又找到舒*副局长,舒*也在上面签字了。原林东中学校址所占土地在征为国有前的土地权属她不清楚,在出具地籍会审意见时,她没看土地使用证。地籍科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只作为报卷用。权属调查他们地籍科没有参与,勘测定界工作他们也未参与。

(4)2014年12月9日10时30分至10时50分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供述,她认为自己不应该配合耕地保护科报卷,而在地籍会审意见上签字,这是她工作上的过失,但她不认同有犯罪事实。

(5)2014年12月12日10时02分至11时05分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供述,大概是2013年1月30日,在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卷宗上报市局前,耕地保护科科长于某找到她,说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需要向市局报卷了,需要他们科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并把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土地证复印件给了她,她又把这些材料给了姚*,姚*专门负责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工作,过了一天左右,姚*拿着地籍会审意见让她签字,因为耕地保护科急着报卷,所以她没认真看,就在审核人处签字了,之后姚*又找副局长舒*签字,舒*签字后加盖公章。她未让姚*去征地现场调查核实,按照工作需要,应该去调查,但是在勘测定界时,他们局有关科室已去征地现场调查,他们再去调查就显得工作重复了,所以他们未去调查,以前出具地籍会审意见,他们也未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核林**学土地权属问题过程中,她认为自己未认真负责,出现失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6)2014年12月15日15时43分至16时05分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供述,她认为自己在工作中疏忽大意,在审核林**学土地权属问题过程中,她没认真负责,出现工作失误,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她认罪。

(7)2015年4月13日8时45分至9时07分在玉田县检察院供述,她以前在检察机关交代的关于为原林东中学出具的地籍会审意见的有关情况属实,她认罪。

(8)2015年4月13日9时20分至9时30分在玉田县检察院供述,她没有要举报的。

(9)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亲笔供词,证实大概是2013年1月30日,在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报批过程中,她让科员姚*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姚*根据她给的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土地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出具了地籍会审意见,姚*将会审意见签字后,找到她审核签字,她没认真看就签字了,在这次审核过程中,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损失,她很痛心,一定要认真汲取教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争取宽大处理。

(10)2015年8月4日15时15分至2015年8月5日16时00分在玉**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供述,在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中原林东中学校址土地权属确认工作地籍科并未参与,而是耕地保护科认定的,当时耕地保护科与小陈府村、玉田镇政府共同确认,权属无争议,其只是书面审查了耕地保护科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地籍会审意见上签了名,她也是按土地局的内部规定这样做的,其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还有就是玉田镇小陈府村数百群众代表多次到有关部门和中央第六巡视组信访的原因并不是林东中学校址土地确权错误造成的。侦查机关对证人寿*甲、寿*乙存在引诱言行,故证人寿*甲、寿*乙的证言不可采纳。

2、被告人姚*供述如下:

(1)2014年11月18日8时58分至11时47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供述,他是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的科员,他于2006年或2007年到地籍科工作,刘*是科长,舒*是主管副局长,舒*于2012年左右开始分管地籍科,刘*于2012年8月任科长。地籍科的职责:给国有、集体土地发证;设施农用地(种植、养殖业占地)和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协助我局耕地保护科征地组卷工作;另外还有一些临时性工作,他在地籍科主要负责征地时出具地籍会审意见表。协助耕地保护科征地组卷工作就是在征地时耕地保护科给他们提供被征地单位土地使用证、有四邻章的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然后他们出具“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会审意见”,出具地籍会审意见的目的就是为了证实该地块土地边界清楚,权属明确无争议。由耕地保护科对被征地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已确定了土地权属,他们不需要再进行调查核实。关于被征用的林**学区域的土地情况他不清楚,他为该地块出具了地籍会审意见。具体情况是在耕地保护科组卷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的当天或前一天,刘*把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有关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有四邻章的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给了他,安排他协助耕地保护科出具地籍会审意见,这个批次包括林**学区域土地。他收到相关资料后,审查了全部材料,然后出具了地籍会审意见,后报刘*审核,刘*审核签名后,再报主管副局长舒*签名,最后把地籍会审意见交给了耕地保护科。通过审查他认为林**学所占土地性质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是林**学,所有权人是玉田镇小陈府村。关于林**学土地使用证中“批准文号”栏内记载的“1953年占地市政征(1998)125号”的内容他认为是原始土地批准证号,他审查土地使用证时未调取“市政征(1998)125号”卷宗,因为耕地保护科提供的资料证明该地块为小陈府村所有,他就认为是小陈府村的。

(2)2014年12月8日17时15分至19时21分在玉田县检察院法警工作区供述,他是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的科员,他于2006年或2007年到地籍科工作,刘*是科长,舒*是主管副局长,他负责日常地籍调查,有时征地出具地籍会审意见。他不知道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的前期工作,他没参与现场测图和权属调查,在组卷的前一、两天,科长刘*把勘测定界图(包含勘测定界报告书)、土地证复印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给他,让他直接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刘*没让他去征地现场,他根据刘*的要求出具了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会审意见,经办人处是他签的名,他还出具了《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权属地类总表》、《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列表》,他是根据刘*给他的材料出具的上述资料,他把出具的上述资料拿给刘*后,刘*又进行了审查,后刘*在审核人处签上名字。因为前期测量队、耕地保护科和规划科的人已经到征地现场进行了权属调查,土地权属已经确认,所以未安排他再去现场调查。他结合勘测定界报告审查了原林东中学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但是他未看“批准文号”栏内记载的“1953年占地市政征(1998)125号”这些内容,他不知道这些记载的内容的意思,如果他知道这些情况,他会认真审查确认这份土地使用证,就不会直接出具那份地籍会审意见了。舒*副局长也在地籍会审意见上签了名,他记不清是谁把地籍会审意见拿给舒*的。“经核实,该批次建设用地土地边界清楚,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意思是他们认定该批次土地边界清楚,权属明确无争议。他在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工作中不存在失误。

(3)2014年12月8日16时46分至17时06分在玉田县检察院法警工作区供述,他是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的科员,他于2006年或2007年到地籍科工作,“问: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有充分证据证实,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过程中,你在承办原林东中学校址所占土地所有权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100余万元经济损失,涉嫌渎职犯罪,现在依法宣布对你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你听清了吗”“答:听清了”。后姚*拒绝签名。

(4)2014年12月9日10时07分至11时20分在玉田县看守所供述,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地籍会审意见是他们局耕地保护科把征地卷报市国土资源局前一、两天,科长刘*把耕地保护科提供的相关资料给了他,并说特别急,让他抓紧出具地籍会审意见,没让他去现场调查。他们应该去调查,但是耕地保护科、规划科在他们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前已经进行了现场规划、地类权属调查,他认为就不需要去了,另外刘*也没安排他去调查,就让他抓紧出具地籍会审意见,他审核了相关资料后就出具了地籍会审意见。地籍会审意见上他只签名,未注明时间,但时间应该是2013年1月30日或31日。他审查了耕地保护科提供的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审查的目的就是看权属、面积有无争议,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再出具地籍会审意见。他没有认真审查林**学土地使用证中“批准文号”栏的内容,如果他当时认真一点,调取一下“市政征(1998)125号”卷宗,就不会出现原林**学校址确权错误的问题了,他在工作中是疏忽大意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他愿意接受政府处理。

(5)2014年12月15日9时50分至10时20分在玉田县看守所供述,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地籍会审意见是他们地籍科出具的,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应该去调查,但是他们局耕地保护科、规划科的人在他们出具地籍会审意见前,已经到现场进行了规划、地类、权属调查,他认为就不需要再去调查了,另外刘*科长也未安排他去调查,只是让他抓紧出具地籍会审意见,他审核了耕地保护科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出具了地籍会审意见。他没有认真审查林**学土地使用证中“批准文号”栏的内容,如果他调取一下“市政征(1998)125号”卷宗,就不会出现确权错误的问题了,他在出具地籍会审意见时疏忽大意了,没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给国家造成损失,他愿意接受政府处理。

(6)2015年4月13日14时08分至14时15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供述,他以前在检察机关交代的关于为原林东中学出具的地籍会审意见的有关情况属实,他认罪。

(7)2015年4月13日14时20分至14时35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供述,他没有要举报的。

(8)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姚*亲笔供词,证实在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工作中,他们地籍科出具了地籍会审意见,由于卷宗上报时间紧,他只根据耕地保护科提供的资料,也未安排他到现场进行调查,他也未调取相关卷宗,他就出具了地籍会审意见,造成了工作疏忽,给国家造成损失,他服从组织的调查和处理。

(9)2015年8月4日15时15分至2015年8月5日16时00分在玉**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供述,按照局里的内部分工,土地权属确权工作应该由地籍科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局里把这项工作进行了分工安排,由耕地保护科负责前期工作,即现场勘测、调查土地边界、调查土地权属来源,在边界和权属清楚明确无争议的情况下,进行勘测待征土地的面积,核对相关数据后,出具宗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并提交成果资料。他们地籍科的分工职责就是根据耕地保护科提交的成果资料出具符合征地要求的地籍会审意见,他的工作职责是拟定符合征地要求的地籍会审意见上报审核。还有就是信访资料中关于小陈府村群众信访的内容未并提到他和刘*,他和刘*的行为与小陈府村群众信访无关,他和刘*的行为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3、证人于某证实如下:

(1)2014年11月14日9时45分至11时55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证实,他是玉田**局纪委书记,他于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任耕地保护科科长,耕地保护科的职责就是建设用地组卷报批、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组卷报批主要是两项内容,一是将符合规划的村集体农用地使用年度农用地专用指标,征为国有;二是将本村集体农用地使用年度农用地专用指标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组卷报批的集体程序,首先是县政府拟定征用、占用用地项目单子,然后是国土资源局局长召集主管副局长及相关科室会议,让各科室组织准备征地、占地相关资料,接下来由耕地保护科收集各科室资料后组卷,逐级报县、市、省三级政府审批。在2013年全县共上报4个批次的征占地项目,其中包括小陈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征地情况是,首先由袁**局长召集各主管副局长和他们相关科室科长开会,告诉他们政府准备将玉田镇小陈府村一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会后他们各科室组织征地的相关资料,他们耕地保护科负责起草,同时收集各科室准备的相关材料,然后以县政府名义依据地籍科的资料起草征地告知书,最后组卷逐级报三级政府审批。“一书四方案”具体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他们科室共七个人,没有具体分工,谁在家谁收集相关材料,地籍方面的材料具体是谁收集的他记不清了,他们不负责审核各科室提供的材料,只是负责收集组卷。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地籍会审表、土地权属汇总表、土地使用证等卷宗中材料都是地籍科提供的,征地涉及地籍方面的资料都是地籍科提供的。

(2)2014年12月4日14时25分至15时40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证实,他是玉田**局纪委书记,他任耕地保护科科长期间,土地转用征收批次报批程序是,首先是县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需要进行选址,选定地址后,国土资源局领导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开会,告知被征地块,让各科室做好相关工作。接着县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测量队对被征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出具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图报告。然后耕地保护科代替县政府起草征地告知书,耕地保护科结合土地所、乡镇、村进行土地调查确认,填写《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所有权人签字确认。规划、政策法规、地籍、监察、开发整理中心等科室同时出具被征地块相关会审意见。最后耕地保护科根据以上资料编写一书四方案、审核表、组卷说明等,组卷后逐级上报审批。省政府审批后,耕地保护科起草征收土地和补偿方案公告,然后向县政府写出关于拨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的请示,这些工作完成后,耕地保护科将批复文件复印件及资料转交市场科。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卷宗中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是地籍科从被征地户手中收回的,然后提供给他们耕地保护科,土地征为国有后地籍科负责将土地使用证注销。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审批卷宗中的“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会审意见”、“土地权属地类汇总表”、“集体土地使用证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列表”都是地籍科在组卷前提供的,他不知道上述材料为什么没有签署时间。原林东中学土地使用证中的用地面积为42.6亩,而卷中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中用地面积却是44.03亩,这是什么原因他也不知道。

4、证人舒*证实如下:

(1)2014年12月2日9时58分至11时50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证实,他于2002年3月至今任玉田**源局副局长,他分管办公室、家宅科、地籍科,他于2012年3、4月份左右开始分管地籍科,刘*是地籍科科长,姚*是科员,他不知道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情况,局里就此问题是否召开过会议他不清楚,他也未参加。地籍科出具过地籍会审意见,他也在地籍会审意见中签字了。当时地籍科的人把这份地籍会审意见拿给他,是谁拿的他记不清了,拿来时姚*、刘*已签字,他只是程序性审查,他简单看看就在上面签字了。因为组卷时有时上报地块有改动,为了组卷、报卷方便,就不写时间。他签字表示他同意地籍会审意见中的内容。地籍会审意见代表对被征地块的权属进行确认。地籍科出具地籍会审意见是否需要到被征地块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2)2015年8月27日10时18分至11时12分在玉田**源局证实,他于2002年至2013年9月份任玉田**源局副局长,现任玉田**源局主任科员,2013年1月他当时分管地籍管理科、市场科、农牧科,刘*是地籍管理科的科长,地籍科的职能是变更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应该有地籍调查表,调查表由测绘公司填写。林**学为土地使用者,在被征收前属于集体土地。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过程中,他不清楚地籍科从事了什么工作,地籍会审意见由地籍科出具,上级部门审批时需要地籍会审意见,否则不给审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他不清楚哪个部门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地籍科出具地籍会审意见是什么他不清楚。地籍科是否到现场考察或通过其他方式审核相关材料的准确性,没有具体规定。征收是由耕保科牵头,耕保科是主办单位,没有具体明确分工。他不清楚耕地保护科和地籍管理科工作如何衔接。他不清楚是谁将勘测定界报告、定界图交给的地籍科。测绘结果出现误差应该由测绘公司自己申请复核。他不清楚林**学区域的测绘结果是否经过复核。国土资源局各部门职责确实有职责不清的情况,政府下发的有关各部门职责的文件并不准确,比如设施农用地和临时占地备案按上级文件规定应该由耕保科负责,而实际由地籍科负责。林**学的地籍调查应由国土部门人员去,具体应该由谁去,现在职责不清,他未分管过征地工作,他不清楚如何操作。关于林**学征地过程中具体工作,刘*和姚*未向他汇报过,他只见过地籍会审表。

(3)舒*当庭证实,地籍科没负责土地勘测工作,2013年第一批次10号地地籍科没有实际参与,只是依据完整的勘测定界成果在地籍会审意见上签字这是事实。地籍科有勘测定界的职责,但实际没担任这项工作。地籍会审意见是上报要件,刘*、姚*只是在权属汇总表上签字。

5、证人唐*当庭证实,他于2006年或2007年担任地籍科科长,2012年7月份离开的地籍科,现任矿管科科长。他担任地籍科科长期间没负责勘测定界工作,地籍科也未出具过勘测定界图和勘测报告。地籍会审意见是根据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及分幅现状图出具的,除上述三份材料出具地籍会审意见不审查其他材料。地籍科无权审查勘测定界图及勘测报告,没有地籍会审意见上级部门不给审批建设用地。

6、证人张*证实,他是玉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他负责农业、农村工作,他分包玉田镇小陈**,原玉田县**学学校旧址在征收范围之内。他当时不清楚林**学校址的土地性质,国家审计署过问此事时他才知道林**学土地属于玉田镇集体建设用地。他不清楚林**学土地上的房屋权属,林**学的土地和房屋都得到了补偿。玉田县政府将林**学区域土地征收为国有后,拨付土地补偿款时,财政局将林**学的土地补偿款先拨付到玉田镇政府财政账户,然后玉田镇政府又将林**学的土地补偿款166万余元拨付到小陈**,将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小陈**的依据是玉田**源局认定林**学校址所占土地属于小陈**所有。玉田镇政府将该笔土地补偿款拨付到村集体账户后,宋**提出在县政府征收之前,宋**已经把林**学买过来了,土地补偿款应该给宋**个人,而不是给小陈**集体,小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宋**提出的要求,最后研究决定将林**学土地补偿款166万余元给了宋**个人。宋**说林**学的土地补偿款属于宋**个人所有,可能就是根据玉田镇政府与宋**签订的承包协议。国家审计署介入林**学区域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后,县政府按照国家审计署提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督促宋**退回林**学房屋置换补偿金和林**学土地补偿款,宋**将166万余元土地补偿款退回到村集体账户后,玉田镇政府从小陈**收回。造成林**学土地补偿款拨付到村然后又收回的原因是玉田**源局对林**学所占土地的确权错误。玉田**源局对林**学土地确权错误对镇政府的工作也有影响,因为确权出现错误,县政府错误的将土地补偿款拨付给小陈**,经纠正后又从村里收回,老百姓不理解,对镇政府意见很大,给镇政府开展其他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和阻力,影响很坏,部分群众情绪激动,多次到镇、县、市、省有关部门进行集体信访。

7、证人聂*证实,他于2012年7月8日至今任玉田县**镇土地所所长,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所征地块中涉及玉田镇小陈府村150多亩土地,包括企业占地、家宅和林**学占地等。他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了,这份表上的内容有土地情况,包括权属、地类和面积;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情况;青苗情况。这份调查表并不代表对土地权属的确认,只是提供参考,最终土地所有权的确认由地籍科负责,因为地籍科是专门负责地籍调查和权属确权发证的科室。

8、证人魏*证实,他是玉田**有限公司的业务主管,他于2010年3月到该公司工作。他们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地籍测绘、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绘制、检查修改等。玉田镇小陈府村158.98亩的地块勘测是他们公司做的。大概是2013年1月初,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的人代表玉田县政府,给了他们一份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详单,要求对包括小陈府村在内的有关土地进行勘测,出具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等资料,他公司接受委托后结合小陈府村村干部宋**,在确定征地地块范围、位置(宋**已先行进行了简单的测量)后,他们进行了测量,并与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成果图(简称二调数据库)进行比对,最后出具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分幅图和勘测定界报告。这些材料并不代表对土地权属的确认,他们只是对所征地块面积、具体坐标位置进行标注,只提供技术性服务,他们无权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耕地保护科的哪个人给的他们项目详单他记不清了,这份详单他们未予保存,详单包括征地面积和大概位置。小陈府村土地拟建项目负责人是宋**。

9、证人寿某丙证实,他于2012年3月至今任玉田县**村支委,1991年至1997年他任村委会主任。1994年下半年他们村给原林**学拨付了10亩土地。因为1994年县里修玉田至林南仓的公路,修道占了学校一部分操场,操场无法正常使用,玉田镇政府就找到他们村,让他们村拿出一部分土地给学校,他们村就给了学校10亩地。当时是郭**书记找的村里,说这10亩土地卖给学校,每亩8000元,一共是80000元,玉田镇政府出的钱。当时镇财政所把钱一给,他们把土地一丈量就完事了,他们与学校之间没有协议,他们双方也未到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7月份左右,原林**学被征用拆迁,玉田镇财政所给村里拨付了160多万元的占地补偿款。因为林**学被小陈府村宋**购买了,他们认为这笔土地补偿款应该给宋**,村里就开了一个代表会,又把这部分钱给了宋**,后来宋**可能把这笔钱又退回到玉田镇政府了。

10、证人黄*证实,她于1991年至今任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会计。1994年县里修玉田至林南仓的公路,占了学校一部分土地,学校北侧的操场无法正常使用,玉田镇政府就找到他们村,让他们村拿出一部分土地给学校,他们村就给了学校10亩地。当时是郭**书记找的村里,说这10亩土地卖给学校,每亩8000元,一共是80000元,玉田镇政府出的钱。当时镇财政所给的现金,他们村给写了一张收据,玉田镇政府把钱一给,他们把土地一丈量就完事了,他们双方也未到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2014年7月份左右,原林**学被征用拆迁,玉田镇财政所给村里拨付了166.14万元的占地补偿款。因为林**学被小陈府村宋**购买了,他们认为这笔土地补偿款应该给宋**,村里就开了一个代表会,又把这部分钱给了宋**,后来宋**可能把这笔钱又退回到玉田镇政府了,是什么原因他不知道。

11、证人薛*证实,他于1990年8月到原林**学任教导主任,1992年8月任副校长,1996年8月黄**校长二线后,他主持学校全面工作,1998年8月任校长,2010年8月他到玉田**中学任副校长至今。1994年县里修玉田至林南仓的道路,占了学校北边一部分操场,致使操场无法正常使用,学校写出申请,找到玉田镇政府,玉田镇政府领导与小陈府村干部协调,最后镇政府由小陈府村拨付了10亩地给林**学,具体怎么协调的学校不知道。关于这10亩土地小陈府村与学校之间没有协议。玉田镇政府给小陈府村8万元他也不知道。这10亩土地是镇政府拨给学校的,权属应该属于学校所有。

12、证人寿某甲证实如下:

(1)2015年3月31日16时20分至17时38分在玉田县检察院证实,他是玉田**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委员,他与村里部分党员和群众共计207人共同向有关部门举报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宋**,到现在本人签字举报的达到480余人,他们投诉举报有的是亲自去,有的是写信投诉。他们亲自去过玉田县信访局、唐**访局、河**访局、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第六巡视组驻地反映问题,并向中纪委、国**公厅和国家审计署网站投诉反映。他们每次去反映问题一般是5至8名代表。他们去玉田县信访局5次左右、去唐**访局、河**访局、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委省政府各1次,去中央第六巡视组石家庄驻地有4至5次,他们向中纪委、国**公厅和国家审计署网站投诉反映5至6次。他们主要反映宋**一是违法征收他们村集体土地158亩;二是雇佣黑社会人员殴打反映人,至多名反映人受伤;三是二次挪用政府给村的土地补偿款(2014年6月26日挪用190万元,2014年7月22日挪用166万元);四是征收的是158亩,宋**实际多占用了20亩土地。190万元是村里的土地补偿款,166万元是原林**学的土地补偿款,他们认为这166万元是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这158亩集体土地有原林**学占地、村里的基本农田以及一部分企业建设用地。他们多次反映到现在为止,没有任何部门给过他们答复,但是他们听说国家审计署来过玉田,专门审计了林**学的土地补偿问题。依据《村民组织法》第24条和《土地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有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是村民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而宋**征收158亩土地时未召开上述会议,所以他们反映宋**违法征地。因为土地局确权错误,才将林**学的土地补偿款拨付到小陈府村,这才导致宋**又挪用了这笔钱,这也是他们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他们将把问题向各级部门反映到底,直至宋**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得到追究为止,并要求恢复地貌,收回土地。

(2)2015年11月11日9时30分至9时45分在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证实,他在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属实,关于宋**挪用的166万元土地补偿款,不管是属于村里的还是属于镇里的,也不应该归宋**所有,他到玉田、唐山、河北省、中纪委还有巡视组信访过,主要反映宋**违法征收土地,套取土地出让金3110.53万元;侵占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356万元,一笔是190万元,一笔是166万元;少征多占集体土地,侵占集体土地资产411.95万元;虚报企业,套取企业拆迁补偿金180多万元;还有宋**雇佣黑社会人员殴打上访人员,以上也是他上访的原因,他要求依法追究宋**和违法确权人员的法律责任。

13、证人寿*乙证实如下:

(1)2015年4月1日8时49分至10时40分在玉田县检察院证实,他于2015年1月至今任玉**村村委会主任。他和村里部分党员、群众共同举报过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宋**。他们村原来有207人举报宋**,占全村人口的四分之一,现有460至470人举报宋**,超过全村人口的二分之一。他们举报宋**有时亲自去,有时写信举报。他们亲自去过玉田镇政府、玉**访局、唐**访局、河**访局、河北省检察院、河**委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央第六巡视组驻地反映问题,他们向唐山市政府、唐**人大、河北省政府、省人大、中纪委、国**公厅和国家审计署等机关或机关网站投诉反映。他们去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时一般是4至5名代表。他亲自去玉田镇4至5次,县信访局4至5次,唐**访局和河**委省政府各2次,河**访局及河北省检察院各1次,中央第六巡视组石家庄驻地4次,向中纪委、国**公厅和国家审计署等机关或机关网站投诉反映30余次。他们主要反映宋**一是政府违法征收他们村集体土地158亩;二是宋**二次挪用政府给村的土地补偿款(2014年6月底挪用190万元,2014年7月底挪用166万元);三是宋**雇人殴打举报群众,至多名反映人受伤,其中他被打成轻伤一级。他们多次反映,其中玉田镇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给过他们答复,但是他们对答复不满意。他们举报宋**违法征收土地及挪用土地补偿款依据的是《物权法》第42条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的有关规定。正是因为土地局人员把林**学的土地确权错误,导致全村群众都认为林**学的土地属于他们村所有,后林**学的土地补偿款又被宋**挪用了,在他们村里造成了非常坏的影响,小陈府村群众对此事反映强烈,这是他们到各级部门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他们要求依法追究宋**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2)2015年11月11日9时50分至10时0分在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证实,他在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属实,宋**挪用侵占村里土地补偿款356万元,小陈府村村民并不知情,村民代表会违法,他到玉田、唐山、河北省、巡视组信访过,主要反映宋**违法征收土地;虚报企业;侵占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356万元;少征多占集体土地14亩;侵占老大队部集体资产;雇佣黑社会人员殴打信访人员,以上也是他信访的原因,他没信访过其他人和事,他认为林**学的土地应属于小陈府村。

14、证人蔡*证实如下:

(1)2015年8月20日9时55分至10时28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证实,他是玉田镇小陈府村的村民,他和村里400多人到有关部门举报他们村原书记兼主任宋**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串通,违法征收村里158亩土地,侵吞、挪用村里的土地补偿款,雇佣黑社会人员殴打举报上访群众等事实。他们给有关部门写过信,也亲自去过,网上也举报过,他们去过玉田镇政府、县信访局、唐**访局、河北省信访局,也去过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往中央巡视组也写过信,他自己去过12次左右。他反映宋**的问题:一是在2013年宋**与政府相关部门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使用非法手段,征收村土地158亩,并且宋**实际占地比审批的158亩多出10多亩,他们多次向国土局反映此事,至今没有给他们答复;二是土地补偿款打到他们村之后,宋**又多次将土地补偿款侵占、挪用;三是宋**雇人殴打举报他的群众,并雇人将寿*乙的腿打断。土地补偿款是分2次打入到他们村账户的,第一次打入450多万元,第二天宋**就挪用190多万元用于自己的企业经营;第二次打入166万元,当天宋**就给支走了,他问过玉田镇主管土地的副镇长张*,张*说这166万元是林**学的土地补偿款,归玉田镇所有,他说既然是林**学的土地补偿款为什么还打到他们村的账户上。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宋**实际被征用的企业是2个,但是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宋**支领4个企业的补偿款。

(2)2015年11月11日10时0分至10时20分在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证实,他在检察机关所作笔录内容属实,他参与过信访,他到玉田、唐山、河北省、中央巡视组等多个部门信访过,他信访的原因是宋**把村里的土地卖了,村里的老百性不知情,宋**的行为不代表他们老百姓的意愿。宋**还少征多占土地,虚报企业,村民的安置保障费也未给他们,他的大棚被人毁了,他怀疑也是宋**雇人干的,他们只信访宋**的事,与其他的人和事没有关系。

15、证人寿某丁证实如下:

(1)2015年8月20日9时15分至9时44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证实,他是玉田镇小陈府村的村民,他和他们村的部分党员和群众共同举报过他们村原书记兼主任宋**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勾结,非法征收他们村土地、挪用公款、涉黑问题。他村举报宋**的有400多人,他们去过玉田镇政府、县信访局、唐**访局、河北省信访局,往中纪委写过信,去年向中央巡视组也写过信,他去过大概10余次。他举报宋**的问题有:一是宋**与政府相关部门互相勾结,非法征收村土地158亩,然后宋**又将土地补偿金侵占、挪用;二是宋**雇人殴打举报他的群众,并雇人将寿*乙的腿打断。

(2)2015年11月11日10时20分至10时40分在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证实,他在检察机关所作笔录内容属实,他到县、市、省、中央等多个部门逐级信访过,他信访的原因是宋**违法征收土地和涉黑问题,他信访就是宋**的事,他希望尽快、从严处理宋**的事。

16、证人寿某戊证实如下:

(1)2015年8月20日10时45分至11时28分在玉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办公室证实,他是玉田镇小陈府村的村民,他和村里群众、部分党员举报过他们村原书记兼主任宋**的有关问题,最初是他、寿*乙、寿*甲等9人,现在有460多人,他们去过玉田镇政府、县信访局、县国土局,县委书记方**也接待过他们,除了玉田县,他们还去过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往中央巡视组也写过信,他亲自去过5次左右。他们举报宋**的问题有:一是宋**与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弄虚作假,使用非法手段,征收他们村土地158亩,他们多次到玉田县国土局,要求查看相关审批手续,但是国土局一直没给他们看,他们怀疑土地征收存在问题;二是宋**多次骗取拆迁补偿款并2次挪用村土地补偿款,一次是190多万元,一次是166万元;三是宋**雇佣黑社会人员殴打举报人寿*乙、寿庆国等人,将寿*乙的腿打断。土地补偿款打到他们村账户后,宋**挪用190多万元用于自己的企业经营。另外挪用166万元土地补偿款是原林**学的土地补偿款,宋**说是宋**从育**学手里买的林**学,土地补偿款应该归宋**自己所有,但是他们认为林**学是集体土地,财政局也是以小陈府村补偿款的名义拨的,补偿款也打到了小陈府村账户上,所以这166万元应该属于小陈府村所有,而不是归宋**。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宋**实际被征用的企业是2个,但是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宋**支领的却是4个企业的拆迁补偿款。

(2)2015年11月11日10时40分至11时0分在玉田县玉田镇小陈府村证实,他在检察机关所作笔录内容属实,他参与过信访,他们信访就是宋**的事,没土地局什么事。宋**违法的事主要有宋**弄虚作假征收村里158亩土地;少征多占14亩土地;雇佣黑社会人员殴打信访人;挪用两笔土地补偿款356万元;虚报企业3个,套取拆迁补偿金等事情。他还要求查阅土地局的原始报批材料,他信访就是宋**的事,没有其他的事。

17、玉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小陈府村寿某甲等人反映情况的说明,证实小陈府村2012年10月1日就158.98亩土地补偿款共计620.22万元已转到小陈府村账户上。

18、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小陈府村集体土地情况的说明,证实玉田县人民政府2013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10号地块涉及征收玉田镇小陈府村集体土地10.5986公顷。玉田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8日发布征地告知书,并在村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征收该村土地补偿费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文件的规定58.5万/公顷,2013年5月24日经省政府批准。2013年6月29日,玉田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村村务公开栏内张贴。依据2009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显示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

19、小陈府村马庆兰等多名群众联名信,证实小陈府村全体村民反映县政府违法征收村集体土地,用于正信房地产开发,谋取暴利,全体村民要求恢复地貌,收回土地。

20、关于赵**涉嫌滥用职权案件的复印材料,其中玉**人大主席王**证实将林**学校址承包给了宋**,并不是卖给宋**;宋**证实关于林**学校址他与镇政府领导达成的口头协议是买卖关系,后他以唐山**限公司的名义与玉田镇人民政府签订了租赁协议,实际上是买卖关系,不是租赁关系。关于林**学校址的土地补偿款160多万元,镇政府领导同意拨付给他,后将此款打到小陈府村账户,小陈府村又召开代表会议将此款给他,后来镇政府说此补偿款有问题,他又将此款退还玉田镇政府;玉田县玉田镇人民政府与玉**英学校的协议书证实,双方之间签订是租赁协议;玉田县玉田镇人民政府与唐山**限公司的林**学校址承包协议书证实,玉田镇人民政府将原玉田县林**学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唐山**限公司使用、所有。玉田镇人民政府2012年6月18日会议记录内容证实经研究决定,同意宋**租赁林**学,租赁费用参照原来执行。

21、玉田县人民政府关于拨付小陈府村里仁文化度假村项目土地补偿款请示的批复、玉田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及支票存根、玉**政局明细账、相关票据,证实玉田镇财政所已将620.022万元土地补偿款分两次转到小陈府村账户。

22、小**两委班子、全体村民代表2014年7月19日会议记录,证实将玉田县人民政府给付小陈府村的关于林**学土地补偿款166.142万元给付道**司。

23、林东中学补办征地的相关档案材料复印件,证实玉**东中学占地面积为42.6亩,为非农业用地,及相关办理手续材料。

24、国**管理局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玉**东中学校址为乡(镇)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故其土地所有权为乡(镇)集体所有。

25、玉田镇小陈府村1994年建校土地款相关账目,证实小陈府村收取了玉田镇财政所的8万元建校土地款。

26、玉田县2013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地籍会审表、土地权属汇总表、土地使用权证等材料,证实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会审意见经办人为姚*签字,审核人为刘*签字,主管领导为舒*签字,并加盖玉田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27、《玉田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内设机构(三)耕地保护科:承担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含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和验收,指导土地开发、合理复垦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审核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征用方案。(四)地籍管理科:拟定地籍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指导和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办法。负责县级基础测绘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管理和提供县级基础测绘成果;对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并监督管理测绘成果保管、提供与利用。负责县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28、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简历说明,证实刘*、姚*为国家工作人员。

29、玉田县国土资源局(2012)14号文件,证实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30、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证实该局各科室的分工及人员编制情况。

31、寿*乙等九人举报宋**违法事实的材料,证实宋**将玉田镇财政所打到小陈府村的166万元土地补偿款转到唐**公司账户归为已有,玉田镇有关人员讲这166万元是林**学的补偿款,他们认为林**学是小陈府村的集体土地,不是国有土地,财政局已将钱打到小陈府村,这166万元就应该归小陈府村所有,不应该归宋**个人所有,这是他们反映宋**的违法事实之一。

32、玉田县审计局的证明,证实2014年10月,国家审计署在审计该县2013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有关问题时,在交换意见时提出玉田镇林东中学土地所有权不属于宋**本人,土地补偿款不应该拨付给宋**个人,要求玉田县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3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姚*的基本情况。

34、被告人姚*当庭提供的小陈府村村民信访材料,证实小陈府村村民信访内容为宋**骗征村集体土地158亩开发房地产牟取暴利,要求各级部门给予高度关注,停止宋**的非法行径。

35、被告人刘*当庭提交的省委第十巡视组信访事项审批表,证实信访人寿某乙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为:反映玉田**党支部书记宋**占用集体土地158亩搞房地产开发,实为168亩,少征多占;反映玉田县政府开发林东中学原校址不审计,不评估,招投标,返迁楼17280.72平方米,成本价每平米1800元,开发商宋**套取骨架土地出让金3110.53万元等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姚*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刘*、姚*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姚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