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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丰*自2012年1月至2015年8月,利用担任冠县**兽医站站长的职务便利,在进行动物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在没有到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将5份空白检疫合格证留给其父亲丰*甲在家中代开,伪造检疫结果,致使养殖户运送的活鸭摆脱了动物检疫部门的监控,给动物疫情的控制和人们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任职证明等书证,证人李*、丰*甲等人证言,被告人丰*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作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检疫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丰*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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