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据河南省**民法院(2015)郑**管字第5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系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治安案件查处一中队社区民警,负有及时发现辖区内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职责。温馨港湾温泉商务会馆(以下简称“温馨港湾”)属于李*管辖社区,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该场所被群众举报存在卖淫活动多达14次,李*在日常检查中严重不负责任,从未发现该场所存在的卖淫嫖娼现象,致使该场所卖淫活动猖獗。

2015年2月3日晚,新密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对温馨港湾被举报存在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多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违法人员。经新密市公安局进一步侦查,对47人决定行政处罚,对21名涉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的管理人员及服务人员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并查明,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温馨港湾长期存在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现象。经郑州市**所有限公司审计,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共计24385人次,温馨港湾非法收入共计9263916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李*供述,同案人陈*、张*供述,证人孙*、刘*等人证言,审计报告,电子账册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及时发现辖区内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职责,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辖区场所内长期存在的卖淫嫖娼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辩称:1、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情节轻微;2、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系自首。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系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治安案件查处一中队社区民警,负有对辖区管辖场所的治安检查、管理职责。温馨港湾温泉商务会馆属于李*管辖社区,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该场所多次被群众举报存在卖淫活动,李*在日常检查中严重不负责任,从未发现该场所存在的卖淫嫖娼现象,致使该场所卖淫活动猖獗。

2015年2月3日晚,新密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对温馨港湾被举报存在卖淫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查处,当场查获多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违法人员。经进一步侦查查明,温馨港湾温泉商务会馆自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组织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现象。经郑州市**所有限公司审计,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共计24385人次,温馨港湾非法收入共计9263916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于2015年6月8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供述,证实其系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一中队社区民警,温馨港湾属于其负责的五号街坊社区。其去温馨港湾检查大概有十多次,每个月至少检查两次,主要检查流动人口的四实登记、从业人员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场所内有无治安违法情况,检查时都有记录,有郑州市公安局下发的旅馆业治安检查登记本,按照登记本上显示的规章制度进行检查,检查后记录、签名。在检查过程中,从四实方面抓到过逃犯,其他问题没有发现过。

温馨港湾被查处发现大量“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其是两天后才知道,作为温馨港湾所在辖区的社区民警,在对该场所的检查过程中其没有认真检查,没有细致去发现问题,工作中存在失控漏管,思想上没有认识到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更好的去发现违法行为,对温馨港湾被查处发现大量“黄赌毒”等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2、同案人陈*供述,证实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区常住、暂住人口的管理、辖区信息收集上报、治安检查等。对辖区的公共场所的检查除了平时有举报、接处警检查以外,主要是以社区民警为主对辖区内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治安、消防监督检查,社区民警要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每月检查不低于2次。郑州市温馨港湾商务会所是其中队的辖区,属于5号街坊社区,社区民警是李*。温馨港湾在被查处后其知道温馨港湾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温馨港湾的卖淫嫖娼行为存在多长时间其不清楚。社区民警主要负责辖区内的旅馆业场所治安检查和消防检查。检查场所内是否存在有违法行为,“四实”登记。辖区内的场所检查是社区民警的日常工作,都有记录本记录,如果发现其他违法情况向带班副队长汇报或者向其汇报。温馨港湾被查处发现了大量的“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治安一中队其有责任,辖区民警也有一定的责任,辖区民警监管不力,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场所存在的问题。

3、同案人张*供述,证实社区民警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区常住、暂住人口管理、辖区信息收集上报、治安检查等,对辖区场所的管理是第一责任人,也是直接责任人。其知道温馨港湾商务会所是一中队的辖区,社区民警是李*。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旅馆业场所一个月检查两次,对旅馆业场所检查“四实”登记、消防、治安等。社区民警在发现会所内存在“黄赌毒”的现象后应及时向中队长反映,由中队长组织警力进行查处,对于查处不了的或者警力不足的由中队长向其汇报。

4、证人孙*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二七区温馨港湾温泉商务会馆出资人,也是该商务会馆法人和总经理,负责商务会馆全面工作。温馨港湾长期存在卖淫嫖娼服务及色情按摩服务,会馆有专业收入系统和专门会计,电子帐很全面,显示的电子帐页能够清楚显示会馆内的收入,从温馨港湾温泉商务会馆开业运转,会馆内就建立有收入记账系统,财务人员清楚具体情况。

5、证人刘*证言,证实其任郑州**商务会馆副总经理,温馨港湾具体什么时间从事卖淫服务其不知道,自2013年9月份其上班的时候就已经有卖淫服务了,一直持续到2015年2月份被公安机关查处。温馨港湾归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一中队管辖,辖区民警是禹*和李*,禹*负责治安这一块,李*负责身份证上传这一块。其在温馨港湾上班期间,李*去温馨港湾检查过,不过不定时,李*只检查身份证的登记情况,不去楼上房间检查。李*到温馨港湾检查时都填写了检查记录本,记录本平常都存放在温馨港湾吧台,平常是谁去检查谁签字,有李*、禹*和治安一中队的其他民警。李*在去温馨港湾检查时,应该不知道温馨港湾内有卖淫嫖娼行为,她去检查的时候只是去吧台填写检查记录本,检查住宿人员身份证登记情况,其他的不检查。

6、证人禹*、马*、孔*证言,证实温馨港湾商务会馆属于五号街坊社区,社区民警是李*。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温馨港湾商务会馆勘验检查的情况。

8、接处警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4年1月至2015年1月,多次受理群众关于温馨港湾存在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举报情况。

9、郑州市公安局内部明传电报、郑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查处涉黄涉赌举报线索的工作规范的通知、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对涉黄涉赌乱点挂牌督办的工作机制、情况说明、河**安厅、郑州市公安局专项行动方案、嵩山路分局工作方案、河**安厅《关于规范社区和农村警务室民警工作任务的通知》、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证实社区民警的职责,河**安厅、郑州市公安局、嵩**安分局多次要求对辖区内涉黄违法活动要坚决查处,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及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10、举报信、郑州市公安局纪委重要案件线索拟办单,证实举报人举报温馨港湾存在卖淫嫖娼活动,要求查处该卖淫场所。上级部门同意异地用警,对温馨港湾依法予以查处的情况。

11、郑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证明、郑州**委员会文件、河**安厅文件、证明,证实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二七第一分局)于2012年9月更名为嵩山路分局。

12、郑州市**有限公司对扣押总服务台结账电脑中的消费电子账单进行审计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证实自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会馆提供SPA类卖淫服务共计8904人次,非法收入共计3880202元;提供按摩类卖淫服务共计15481人次,非法收入共计5383714元。两类卖淫服务共计24385人次、非法收入共计9263916元。

13、电子账单,证实温馨港湾色情按摩和卖淫服务消费项目及价格情况。

14、新密市公安局案件查处说明,证实新密市公安局依法查处郑州市温馨港湾商务会馆及该会馆存在大量卖淫服务的情况。

15、旅馆业治安检查记录本,证实被告人李*作为温馨港湾社区民警,对温馨港湾开展日常检查,均未检查出该场所存在卖淫嫖娼现象。

16.现场勘验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2月3日9时,新密市刑事科学技术人员对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温馨港湾商务会馆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现场发现技师卖淫嫖娼用的物品、会馆办公室会馆提成和运营管理制度文件等物品,并对现场查获的作案工具、证据材料予以扣押。现场发现许多身着制服的技师和小姐,其他对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

17、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于2015年6月8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通知到案,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18、公务员登记信息核对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的个人基本情况,嵩山**治安大队民警,科员,系国家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对辖区管辖场所的治安检查、管理职责,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对管辖场所认真、细致履行检查职责,未发现辖区场所内长期存在的卖淫嫖娼活动,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公诉意见,经查证,温馨港湾商务会馆虽长期存在违法犯罪活动,但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该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故对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辩称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被告人李*按照工作规定和安排,客观上对温馨港湾商务会馆开展了例行检查,但未充分履行职责,造成辖区内场所存在长期组织卖淫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辩护人辩称李*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供述能够证实李*系被侦查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李*所犯玩忽职守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李*在被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