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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犯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新密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公*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民法院。郑州**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公*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曹派出所工作,2010年11月,河南省警务机制改革后,管城**曹派出所与十**派出所合并为十八**分局,成立十八**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被告人公*到治安大队工作,任南曹警务区社区民警,负有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2011年8月,被告人公*对鸿运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该单位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堵塞、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问题。公*仅对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进行了罚款500元的处理,在接受鸿运仓库方的吃请后,对其它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处罚、没有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没有上报有关部门,致使存在火灾隐患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鸿运仓库一直非法使用。

本院查明

2011年11月25日,鸿运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经郑州**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无法排除鸿运灯具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灾害成因是鸿运灯具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经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对鸿运仓库货物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认定鸿运仓库货物损失额为4719799.77元。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共赔付人民币2900000元。被告人公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公某供述、证人李**、李**、杨*、荆*、赵**、王**、王**、左*、李**等人证言、火灾事故认定书、保险公估报告、十八**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工作方案、检查记录、责任书、受案登记表、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职务任免通知、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公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公*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南曹派出所工作,2010年11月,河南省警务机制改革后,管城**曹派出所与十**派出所合并为十八**分局,成立十八**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被告人公*到治安大队工作,任南曹警务区社区民警,负有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2011年8月,被告人公*在对鸿运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该单位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室内消火栓、消防通道堵塞、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消防安全的问题。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郑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之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火灾隐患的,应当在责令依法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被告人公*在检查鸿运仓库发现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其仅对该仓库存在的灭火器失效、数量不够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理,并接受了鸿运仓库方的吃请,对存在的其它消防安全隐患没有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没有向有关部门上报移交,致使存在火灾隐患且未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鸿运仓库一直非法使用。

2011年11月25日,鸿运仓库发生火灾事故,经郑州**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无法排除鸿运灯具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灾害成因是鸿运灯具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经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对鸿运仓库货物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认定鸿运仓库货物损失额为4719799.77元。中国平安**司河南分公司共赔付了2900000元。被告人公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公*供述,证实自2010年11月份以来,其一直在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工作,任南曹警务区的社区民警。其对辖区消防有监督检查职责。2011年8月15日,其和曹**一起去鸿运灯具仓库检查,检查时发现:鸿运仓库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室内放置的灭火器有失效的,设置的少,数量也不够,对室内是否设有消火栓,是否设置防火分区的情况,没有检查,因为仓库里已经塞满了,进不去人。没有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无且未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少疏散指示标志,缺少应急照明,电线使用及线路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通道被堵塞等不符合消防安全问题,发现了上述消防隐患后,其填写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并与仓库负责人签订了消防安全责任书,后其和曹**就走了。2011年8月18日,第二次去检查时,发现鸿运仓库没有按要求整改,便对该仓库罚款500元。其记得给鸿运仓库下发有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是现在找不到了。其与仓库的负责人和仓库的房东一起吃过一次饭。其对该仓库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无室内消火栓、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情况没有向领导汇报过,也没有向相关部门上报过。其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没有监督仓库整改到位。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甲(十八里**安大队副大队长)证言,证实社区警务人员负责辖区治安、单位消防安全检查、上报、处理等。按照法律规定,社区民警对辖区单位要定期不定期检查,检查时要填写派出所日常消防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与辖区单位签发责任书,对法律规定应该上报到有关部门的事项,依法上报,对整改不到位的,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该关停的关停,采取措施杜绝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现象发生。如果发现被检查单位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这都属于火灾隐患,要填写检查记录、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到位。其中发现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是不能使用的,其要求社区民警先把检查对象关停,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及政府部门依法处理。在发生火灾事故之前,鸿运灯具仓库属于哪个社区,由哪个民警分管,其不清楚。社区民警分管的辖区是在警改以前延续下来的,对分管的社区是由他们自己交接的,南曹警务区是公*和李*乙划分的,他们如何划分的,他们知道,杨*是接管李*乙的辖区。公*没有向其汇报过鸿运仓库的消防监督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火灾隐患,在发生火灾事故后,其才知道公*对鸿运仓库灭火器损坏的行为罚款500元,罚款审批时,是其他办案民警用其的警号进入统审批的。公*对鸿运仓库没有检查到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办理。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表及消防安全责任书是李*甲在公*的警务室找到的,他没有将该表报到治安大队办公室。

2、证人李*乙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2日期间在南曹警务室工作。根据区域划分,其负责鸿运仓库,但公*对其说其管辖的区域是拥军路东西两侧门市房,其只管到路两边门市房,拥军路东边门市房后靠近南曹村归公*管辖。鸿运仓库在门市房后约几百米,属于公*管辖范围,所以其就没有去鸿运仓库检查过,是公*去检查的,其的上任民警也是这样分工的。因其几人管的这一块属于城乡结合部,非常杂乱,各村区域分割不是很明显,这样管理更适合开展工作。2011年11月2日,根据局里调整,其和小王庄警务室的杨*进行工作调换,其将这种管辖分工也告知了杨*。

3、证人杨*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其与南曹警务室的李*乙对调了工作。在与李*乙交接时,李*乙给其说管辖的辖区有小湖村、李马庄村、野曹村,但以拥军路为界限,拥军路路东路西两边门面房是归其管辖,拥军路路东门面房以后靠近南曹村方向的归南曹村社区民警管辖。鸿运仓库是在小湖村小李庄,紧邻南曹村,但是属于拥军路门面房后边,是归南曹村社区民警管辖。其去南曹警务室工作时是公*负责南曹村的,关于鸿运仓库的消防监督检查一直是公*去检查的,其不清楚领导是否知道内部的这种分工。南曹乡属于城乡结合部,这样分工有助于界限更明显,便于开展工作。

4、证人荆*(十八里**安大队大队长)证言,关于社区民警的职责、如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同证人李**的证言内容,同时还证实如果民警在被检查单位发现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室内消火栓、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填写检查记录、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令整改到位。发现没有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其要求社区民警将被查单位停止使用,并按法律规定,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上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公某对鸿运仓库进行检查时,除了因鸿运仓库灭火器不合格进行罚款500元外,公某没有给其汇报过鸿运仓库的其它消防隐患问题。公某既然去鸿运仓库检查消防了,就得按照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该依法依规处理。鸿运仓库没有消防验收备案,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投入使用,发现后应该上报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公某对鸿运仓库没有检查到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办理。

5、证人赵*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2日,其在公某位于郎庄的警务室内找到了鸿运仓库的检查记录表,后交给了李**。平时该表由检查人员存放,消防大队检查时,需要交表的时候会通知社区民警把表交到治安大队办公室。

6、证人王*丙证言,证实其是鸿运灯具商店的经营者,十**派出所民警去仓库检查过,发现仓库存在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备案、室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数量不够、未设置防火分区等消防安全问题,将王*乙带到派出所,罚款几百元,王*乙从派出所出来后,其让他请派出所的人吃了饭。

7、证人王*乙证言,证实其于2008年底至2011年8月期间负责仓库的全面工作。2010年底至2011年8月期间,公*和一个姓曹的民警曾到鸿运仓库检查过三次。第一次检查是在2010年的时候,发现了电线有私拉乱扯的现象,货物堆放混乱,仓库内无消火栓,也未设置防火分区,仓库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备案,无消防安全制度,他们提出罚款还要封门,在房东李**的帮助下,最后罚款500元。之后检查两次,没有下发什么整改通知书之类的就走了。其与十**派出所相关人员没有经济往来,只是在仓库被罚款后,其和李**请公*和姓曹的民警在耿庄的一个饭店吃了顿饭,花了200多元钱。

8、证人左*证言,证实王*乙于2011年8月份离开鸿运仓库后,其接手他的工作。有关部门去鸿运仓库检查过,其不清楚是谁来检查的。仓库内无消防栓、没有设置防火分区。其认为仓库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与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有关。

9、证人曹*证言,证实其在鸿运仓库任安全生产组组长,

仓库里面只有灭火器,没有设置防火分区。其认为仓库发生火灾后火势蔓延与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有关。公安民警公*和安全办的人来仓库检查过,检查的时候,只是口头通知整改,没有下发书面的通知书,也没有指出仓库没有设置防火分区的问题。

10、证人李*丙证言,证实鸿运仓库内没有防火墙、室内没有消火栓。南**出所的公*和乡安全办的人来鸿运仓库检查过。2010年底,公*在检查时提出该仓库消防不合格,将王*乙带到南**出所,说要封仓库,其去派出所找到公*让他该罚多少罚多少,就是别让仓库关门。中午其和王*乙请公*及另外一名民警吃饭,在吃饭时,公*提到仓库消防不合格,让整改。王*乙可能还给公*买了烟,具体情况王*乙清楚。

11、证人王*丁证言,证实2010年4月至今,小湖村的包村民警有一个叫小*的女的,后来换成了公某、杨*,其没有与小湖村包村民警对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2010年12月至火灾发生,其去鸿运仓库检查时发现的主要问题有:电线私拉乱扯现象严重,没有消防通道,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备案,没有消防许可证,灭火器配备不全及过期,货物堆放的太紧密,没有设置防火分区,仓库内没有消火栓等问题。

12、证人刘*证言,证实其第一次去鸿运仓库检查时,发现仓库里的货架子摆放密集,没有设置防火分区,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没有消火栓,照明线和监控线乱扯,没有安全警示标语,线路老化,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没有应急预案等问题。

(三)书证

1、新组建各派出所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社区民警职责,证实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和社区民警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职责。

2、十**派出所关于做好节日期间开展巡逻清查集中行动的工作方案、十**派出所关于消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消防安全“五大”活动秋季攻坚专项行动方案、会议记录,证实自2010年以来,十**派出所在平时及每次节假日前均安排相关人员对辖区内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行政许可情况、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配制消防器材、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求: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及时下发期限整改通知书,并定期检查整改情况,未整改的,依法实施处罚。

3、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消防安全责任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对王**的询问笔录、消防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1年8月15日,公*、屈**对南曹乡南曹村鸿运仓库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仓库没有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防火检查、无且未演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缺少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灭火器失效、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未配备室内消火栓、未设置防火分区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后与仓库负责人王**签署鸿运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书,但在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上未提及鸿运仓库存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未配备室内消火栓、未设置防火分区等问题,亦未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4、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南曹村鸿运灯具仓库火灾可以排除自燃、遗留火种、纵火引发火灾,无法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灾害成因为:鸿运灯具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5、营业执照、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证实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具有对保险标的估损理算的资格。

6、保险公估报告,证实经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核定本次事故的损失金额为4719799.77元,无残值。

7、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民警察证、中共郑州市公安局委员会文件、公务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表、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公*、男,二级警督,警号:012630,自2010年11月5日警务机制改革后,公*一直在十八里河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南曹警务区担任社区民警至案发。期间,2011年12月31日,公*被任命为郑州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员。

8、刑事判决书,证实南曹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王**、刘*因鸿运仓库发生火灾、滥用职权,被郑州**族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刑罚。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公某于2014年11月1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身为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南曹警务社区民警,负有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被告人公*在对鸿运仓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依职应当将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上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被告人公*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未上报移交,鸿运仓库后发生重大火灾,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公*犯滥用职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公*有徇私舞弊情节,经查证,被告人公*在对鸿运仓库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存在诸多消防安全隐患,其仅对该仓库的灭火器失效进行了处罚,并接受了仓库负责人的一次吃请,没有对其他消防隐患督促整改到位并未向领导及相关部门上报。本院认为,徇私舞弊作为一种行为动因,在滥用职权案中,徇私是犯罪的动机,它成为刺激、推动行为人滥用职权的直接动力,行为人为了积极追求徇私结果的出现而滥用职权,在本案中,公*滥用职权没有将鸿运仓库的消防隐患问题向有关部门上报移交,并接受仓库方的一顿吃请,其接受吃请的行为尚不具有刺激和推动其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作用,不能成为犯罪动机。故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公*所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公*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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