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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黄*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5)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黄*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于2012年、2013年分别下发文件,要求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被告人陈*、黄*在分别担任莱阳市**设委员会主任、办事员期间,于2012年至2013年,对该镇下辖村庄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35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了补助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4375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于2012年、2013年分别下发文件,要求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被告人陈*、黄*在分别担任莱阳市**设委员会主任、办事员期间,于2012年至2013年,对该镇下辖村庄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35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了补助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437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黄*均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补助资金已由村追缴至莱阳市团旺镇经管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莱阳市团旺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证实陈*、黄*系该单位临时工,陈*于2005年7月至2015年2月担任莱阳**建委主任,黄*于2000年至今任莱阳**建委一般办事员。

(2)莱**政局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明细单,证实莱**政局向莱阳市团旺镇各村发放补助资金情况。

(3)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莱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证实乡镇建委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职责。

(4)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说明,证实陈*、黄*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5)莱阳市团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镇农村危房改造中有35户不符合条件,共计437500元,由村已将补助资金追缴至镇经管站,待其改造合格后再重新发放。

2、证人证言

(1)姜*的证言,证实其在村经营化肥、农药生意,不属于低保户、五保户,2012年因其老房子影响了村的道路规划,村领导让其拆除,后又帮其申请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500元,镇政府没有派人对其居住的房屋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查,也没有对改建后的房屋进行验收。

(2)朱**的证言,与姜*的证言相吻合。

(3)李**的证言,证实2012年间,其担任莱阳市**村民委员会主任,明知其父亲李**不符合申报条件,仍将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危房改造房进行了申报,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金人民币12500元据为己有。

(4)盖**、姜**的证言,证实二人均不属于村中的低保户、五保户,2012年在村中的房屋均申请到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500元。

(5)盖**、盖**、于**、陈*的证言,证实盖**系村书记兼主任,盖**不属于村中的低保户、五保户,2012年盖**将盖**不住的房屋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500元

(6)吕**的证言,证实村里给其大儿子的房子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500元,大儿子的房子2013年才翻新,其儿子外出打工,不是村里的低保户。

(7)宫**的证言,证实其和丈夫吕**均不是村里的低保户,因政府修路时,将房屋拆除,后2012年村里给其申报了危房改造补助款12500元。

(8)杨**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村中将其姐姐杨**的房子申报了危房改造,但其姐姐不久后去世,2013年其将12500元取出,其姐姐的房屋被村里收回,没有进行过维修。

(9)吕**的证言,与吕**、宫**、杨**的证言吻合。

(10)庄**的证言,证实其是该村低保户,其房屋2012年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款,但村委2013年只给了自己5000元,其没有维修房子。

(11)庄*作的证言,证实该村书记邹*帅欲购买其从庄*彬处买的2间房子,让其六叔庄同*居住。

(12)邹**的证言,与庄**、庄*作的证言吻合。

(13)赵**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用其父亲赵**的名义申报了危房改造资金,但其家并不属于低保户、五保户,2014年其将12500元取出,没有人进行过审核和验收。

(14)李**的证言,证实其不属于该村的低保户,五保户,其房子在2012年申请了危房改造资金,2015年其将12500元取出,后又归还了政府。

(15)马*、高**、高**的证言,证实马*、高**均不是村里的低保户、五保户,两家在2012年申请了危房改造资金,均没有对房屋进行过维修。

(16)修美英、吴**的证言,证实二人均不是村里的低保户、五保户,房子在2012年申请了危房改造资金12500元,但没有维修自己的房子。

(17)姜**的证言,证实该村在2012年拨付给修美英、吴**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没有用来进行危房维修。另外,其妻弟刘**的危房改造资金是其找该村书记刘**帮忙给办理的,其岳母程**的危房改造指标,是其找团**建委主任陈*分配的。

(18)姜**的证言,与修美英证言相吻合。

(19)隋**的证言,证实其不是该村的低保户、贫困户,2012年其申请办理了危房改造补助,2014年领取了危房改造资金12500元,镇政府没有派人对其房屋进行过审核及鉴定,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过验收。

(20)高**、高**的证言,证实高**不是该村的低保户、五保户,2012年该村村委帮其申请办理了危房改造补助,2014年领取了危房改造资金12500元,镇政府没有派人对其房屋进行过审核及鉴定,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过验收。

(21)张**、张**的证言,证实李**不是该村的低保户,2012年其申请办理了危房改造补助,2014年领取了危房改造资金12500元,镇政府没有派人对其房屋进行过审核及鉴定,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过验收。

(22)刘志化、赵**、盖**的证言,证实该村刘志化、程**、赵**不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但村里将其作为享受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报到了镇建委,并领取了危房改造资金,镇建委没有派人来调查过情况。

(23)高**、张**的证言,证实高**在村中办了个养鸡场,家庭条件不错,2012年该村村委为其申请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并领取了125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款,镇相关部门没有派人来进行过调查和验收。

(24)潘**、潘**,孙**,盖胜兴、盖升作、初**、盖**、盖新兴、潘**、初东群、潘**、盖仁北、盖**、初鹏飞的证言,证实该村2012年集中办理了一次危房改造申请,一共13户,补助款是每户12500元,于2013年、2014年分两次拨下来,该笔补助款没有发放村民手中,都入到村集体账上。但这十三户均不是该村低保户,住房也均不是危房。

(25)王君波的证言,证实按照惯例,莱阳的危房改造工作一直由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的负责部门是莱阳**办公室,该分管此项工作,2013年的危房改造工作是电话通知各乡镇的,要求各乡镇按以前的规定和标准办,该办公室只是把指标分配给各乡镇,由各乡镇确定改造户后上报有关材料,该办公室没有进行过实地复核和鉴定核查。

3、被告人供述

(1)陈*的供述,证实其担任莱阳市**设委员会主任,黄*担任镇建委办事员,2012年至2013年间,二人在负责莱阳市团旺镇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申报、发放工作过程中,对村庄上报的申请材料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出现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违规享受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2)黄*的供述,证实陈*担任莱阳市**设委员会主任,其担任镇建委办事员,2012年至2013年间,二人在负责莱阳市团旺镇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申报、发放工作过程中,对村庄上报的申请材料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出现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违规享受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黄*均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补助资金已追缴,鉴于其二人犯罪较轻,本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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