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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编造、伪造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学习和劳动记录等方式应付检查,致使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张*长期脱管。2014年10月2日张*因盗窃在浙江省慈溪市被刑事拘留,而刘某某在张*被刑事拘留后,仍然继续伪造该社区矫正对象张*的签到记录、学习和劳动记录。

2015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蒙城县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查时,指使张*的弟弟张*甲持张*的身份证冒名顶替到司法所报到,应付检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材料、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2日,服刑人员张*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19日),并于12月4日到蒙城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14年春节过后,张*出门打工,通过爷爷张*乙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未履行审批手续,通过编造、伪造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学习和劳动记录等方式应付检查,致使张*长期脱管。2014年10月2日张*因盗窃在浙江省慈溪市被刑事拘留,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而刘某某在张*被刑事拘留后,仍继续伪造该社区矫正对象张*的签到记录、学习和劳动记录至2015年2月。

2015年3月,蒙城县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查,被告人刘某某得知张*已被判刑,为应付检查,指使张*的弟弟张*甲持张*的身份证冒名顶替到司法所报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查明:2015年6月19日,蒙**法局决定免去刘某某职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蚌埠**民法院(2013)蚌刑执字第00554号假释裁定书、蚌埠监狱假释证明书、蒙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记录、月度考察表、社区矫正情况记载薄、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任职文件、免职文件、户籍证明、手机通话记录和证人张**、张**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假释人员脱管后重新犯罪,事发后又弄虚作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予免除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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