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余**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浙衢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被告人余**不服,提出上诉。在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22日以(2013)浙刑二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余**,证人汪*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庭审中,罪犯余**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余**减刑一年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罪犯余**已退清赃款并履行了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证人汪*的证言,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衢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余**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余**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23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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