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绍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枫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龚**、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证人潘*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庭审中,罪犯李**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李**减刑一年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罪犯李**赃款已退清,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证人潘*听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原审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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