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陈*等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峡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陈*、郑*、范*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及其辩护人陈**、被告人陈*、郑*、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在2012年至2013年任峡江县**管理局局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杨*钻了管理的漏洞,贪污社保补贴款747561.6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03561.6元。被告人陈*在2011年至2013年任峡江县**管理局副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具体分管工作职责,致使杨*钻了工作上的漏洞,贪污社保补贴款810921.6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66921.6元。被告人郑*在2011年至2013年任峡江县**管理局失业保险股股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具体经办人职责,致使杨*钻了工作上的漏洞,贪污社保补贴款810921.6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66921.6元。被告人范*在2013年任峡江**劳保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具体经办人职责,致使杨*钻了漏洞,贪污社保补贴款434563.2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90563.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卢*、陈*、郑*、范*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同时四被告人均系过失犯罪,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有悔罪表现,发现杨*犯罪线索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更严重的后果发生,均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杨*贪污案件并协助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建议本院免予四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以其第一时间对杨*进行稳控并陪同杨*到检察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及其过错较轻为由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陈**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以被告人卢*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第一时间对杨*进行劝导并带到检察院投案自首,杨*案发后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本案的发生有众多客观原因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卢*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陈**在法庭上向本院提交了峡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峡**政局、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会议记录、自查报告等书证。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以其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杨*贪污案件,杨*也退回了所贪污的全部补贴款为由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以是其发现杨*贪污社保补贴一案线索,杨*退还了全部赃款,其犯罪情节轻微为由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以其刚到岗,业务不熟,是其发现杨*贪污社保补贴一案线索为由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峡江县劳**原培训中心副主任兼创业中心主任杨*,利用被告人卢*担任峡江县**管理局局长兼法定代表人期间,执行落实上级有关政策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机关管理混乱,对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系统、打印机、单位钢印及空白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业务证件、表格疏于管理的漏洞,借为峡江县玉梁创业示范街商户经营者办理社会保险补贴之名,伪造虚假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向峡江县**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被告人范*担任峡江县**障事务所所长及主持工作期间,由于刚选录进镇劳保所又没有尽快熟悉业务,在未对杨*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就直接交代该所经办人员录入电脑系统并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通过电子版一并上报给峡江县**管理局失业保险股股长的被告人郑*。被告人郑*在收到上述电子材料后能及时向峡江县**管理局分管的副局长即被告人陈*汇报,之后,被告人陈*、郑*便与峡**政局有关工作人员一同前往峡江县**障事务所对当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进行检查复核。被告人陈*、郑*等人在审查复核过程中,仅对该所受理的年度社保补贴申请资料台账随便抽几本翻看一下,只审核所抽到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并未对所有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材料以及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进行全面审查审核,致使检查复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尔后便将所有上报的社会保险补贴材料进行汇总并制作社会保险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且在应当公示而未向社会进行公示的情况下就先后由被告人郑*、陈*、卢*在社会保险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呈报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峡**政局审批,获批后由峡**政局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专项资金账户,再由该局直接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为此,从2011年至2014年长达四年时间,杨*以假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虚假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款单、不符合社保补贴申请对象的农村户籍人口身份证复印件等手段分别骗取社保补贴资金6.3360万元、31.29984万元、43.45632万元、48.5640万元,共计骗取社保补贴资金1296561.6元,其中2014年申报的社保补贴资金48.5640万元因被告人卢*、陈*、郑*、范*在审核杨*提交的申请社保补贴材料时发现有问题后,杨*才主动找到峡**业局领导交代其骗取国家社保补贴款的事实,最终杨*所骗2014年度的社保补贴款因被发现且未拨付补贴资金才未得逞。2014年11月30日,杨*在被告人卢*的陪同下到检察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杨*及其亲属主动退回赃款810925元,其中,杨*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主动退还了赃款人民币44000元。杨*在被告人卢*2012年至2013年任峡江县**管理局局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贪污社保补贴款747561.6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03561.6元;在被告人陈*2011年至2013年任峡江县**管理局副局长且分管该业务期间,贪污社保补贴款810921.6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66921.6元;在被告人郑*2011年至2013年任峡江县**管理局失业保险股股长期间,贪污社保补贴款810921.6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766921.6元;在被告人范*2013年任峡**保所所长及主持工作期间,贪污社保补贴款434563.2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90563.2元。

另查明,被告人卢*、陈*、郑*、范*分别于2015年6月9日、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5月13日经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传唤后归案,并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卢*的供述,证实他于2012年1月任峡江县**管理局局长,他刚到局里对人员分工进行了明确,他负责就业局的全面工作和协调工作,陈*分管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失业保险股股长郑*具体负责经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我县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办工作分别在水边劳保所和巴邱劳保所办理。2012年水边劳保所由余*负责,2013年6月至今由范*负责。并在全局大会宣布了。但是在形成文件时出了错,导致形成了“陈*具体做好失业保险基金及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报表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文件。但是社保补贴的日常工作都是郑*办理,劳保所报送材料也是报给郑*。按照上级的文件及峡江县**管理局制定的开展社保补贴工作通知,办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程序为,峡江县都是在巴邱劳保所和水边劳保所统一办理社保补贴。就业社保补贴资金在每年12月之前就要发放下去,所以每年下半年,他们就会根据县的情况和劳保所的工作情况,安排确定社保补贴工作的时间,再在县电视台公告,通知申报补贴人的资格条件以及申请人需要携带提交的材料及期限、地点。同时峡江县**管理局也会通知水边劳保所和巴邱劳保所开始受理社保补贴,并对劳保所业务进行指导。按规定申请人员要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款单、灵活就业的证明材料、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照片等原件,而且本人必须到场办理。劳保所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后,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退回申请人,各留取一份复印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款单的原件要收取归档。劳保所审核完后,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信息录入电脑的江西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里。登记申请人享受社保补贴的记录。劳保所受理完所有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后,应该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信息、补贴资金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完后,劳保所就将申请信息进行汇总,制作《关于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和社保补贴明细表报送县就业局进行审核。就业局就会组织相关人员,并联系财政局一同到劳保所进行审核。每年都是陈*和郑*到劳保所审核。到劳保所进行审核的人员会向他汇报审核工作结果,一般都是陈*向他汇报检查情况,汇报说审核没有发现问题,陈*和郑*就会制作社保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就业局汇同其他资金一起开会通过后,陈*、郑*及他本人就会在审核表上签字,再由陈*、郑*送到人社局和财政局去审批,全部审批结束后。财政局就将资金拨付到就业局的专项资金账户上,他们在委托银行将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账户上。2012年及2013年就业局未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员信息、补贴资金等信息进行公示。杨*私自登陆就业局信息管理系统,在网上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私自将就业登记证打印出,并偷盖峡**业局的钢印。就业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只有一个账号,密码全局的人都知道,谁都可以进入。未打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本有几千本以及电脑、打印机存放在就业办事大厅的工作区域内。他认为就业失业登记证盖了钢印就不需要再盖公章了。杨*将申请材料报到水边劳保所,是将所有申请人员的资料集中报过去的,劳保所没有按规定审核申请人的原件。就业局的人员在核查的时候,劳保所已经将其他原件都返还给申请人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现金交款单上面有**保局的章,也有银行的印章应认为是真的了,核查人员检查也没有发现问题,所以就通过了。2014年年底,郑*按要求审核社保补贴材料时,怀疑有申请户没有交社会保险费。他就要郑*去**保局、银行核对是否缴费,打电话核实那些人是否领取了社保补贴。查了后发现步行街的申请户全部没有交养老保险。然后他就要求倒查2012年、2013年社保补贴情况,通过核对发现步行街的申请人提交的社保补贴材料也存在这个问题。发现情况后,他们怀疑是杨*做的,并向人保局报告,后面杨*就主动找局领导承认骗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事,随后他们就向人社局的郑水平局长汇报,再向分管副县长黄县长汇报,并由他们单位领导带到县检察院投案。

2、被告人陈*的供述,证实2010年起,就业局失业保险股的郑*负责办理社保补贴工作。2008年他任就业局副局长以来一直分管社保补贴工作。水边镇劳保所2012年的时候是由余*负责,2013年至今是范*负责。2012年卢*会上说他是分管这项工作,而不是具体办理。是办公室打印错了。按照程序要求申请人要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款单、就业的证明材料、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相片等原件。申请人按要求提供材料原件后,劳保所就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款单、就业的证明等原件材料。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劳保所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按要求填写社保补贴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社会保险补贴卡。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原件经验证后退回本人并留取一份复印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款单的原件收取归档,劳保所的工作人员审核完后,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信息录入电脑的江西省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里,在申请人的就业登记证打印享受社保补贴的记录。劳保所受理完收取后,劳保所汇总制作《关于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和社保补贴明细表初稿报送到县就业局失业保险股审核,郑*和他都会对劳保所申请的社保补贴金额和申请人的年龄身份进行核对。核对后,他就会和卢*局长汇报,汇报后他就会联系财政局社保股股长吴*,一起到劳保所检查审核社保补贴工作。实际在劳保所进行检查审核工作中,因为时间比较紧,去一个劳保所检查的时间不到半天,他们在劳保所没有认真对每个申请人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只是简单的了解下劳保所办理社保补贴的情况,在劳保所装订的申请资料台账中随便抽几本翻看下,检查看看资料是否收集完整就是了,如果不完整就会要求劳保所去补齐。本来想打电话叫几个申请户过来面对面核实,但怕申请人没时间过来,所以最后还是没叫。每个申请人的资料里都有一张《峡江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表格里要求劳保所和就业局都要出具审核意见和盖章,但实际最后劳保所和就业局都没有在这张表里出具审核意见和盖章。他们到劳保所检查没有发现问题,就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卢*局长后,会要求劳保所盖章提交正式的《关于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及社保补贴明细表。根据劳保所提交的资料,郑*会进行汇总,制作一份《峡江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郑*制作后会在上面签字并拿到他这里来,他看了没问题也会在上面签字。汇报工作时,将《关于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及社保补贴明细表、《峡江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等交给卢*局长审核。卢*局长看了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就会在《峡江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中“就业部门初审意见”栏签字。然后他就要郑*拿《峡江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去盖就业局的印章并送到人社局审核,由县人社局领导签字审核并盖单位的公章,再送到县财政局审批,由财政局领导审批签字并盖公章。2012年和2013年就业局没有对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也没要求劳保所对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杨*案发后,才知道杨*都是以服务玉梁创业示范街人员的名义将步行街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资料集中送到水边镇劳保所初核,但是杨*在申请资料中只提供了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交款单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两份原件,其余的都是复印件。水边劳保所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杨*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进行审核。就业局去水边劳保所检查审核时没有全面检查社保补贴资料,也没有专门针对步行街社保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也没有认真检查水边劳保所是否按规定审核了申请人的原件,也没有实际抽查、公示。杨*就是利用劳保所和就业局审核检查工作不严,通过了社保补贴的审核。2014年年底,他从南昌出差回来,听卢*局长和郑*说,就业局发现步行街的申请人提交的2014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资料中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款单是伪造的,并没有实际缴纳过社保费用。尔后卢局长要求他们去核实2012年和2013年步行街申报的社保申请资料,通过核对发现步行街的申请人提交的2012、2013年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资金也存在这个问题,没有缴纳社保费。后来杨*就主动找局领导承认骗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事,并由他们单位领导带到县检察院投案。

3、被告人郑*的供述,证实办理社保补贴的程序是申请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交款单、劳动合同到劳保所,劳保所根据审核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填写社保补贴申请登记表。灵活就业登记表、社会保险补贴卡、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经验证后退回本人,只留一份复印件。劳保所汇总后将汇总材料交就业局审核,就业局陈*、他和财政局吴某三人到劳保所检查,实际上在劳保所他们没有认真对每个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只是看看资料是否收集完整,如果不完整就会要求劳保所补齐。本来想打电话叫几个申请户过来面对面核实,最后还是没叫。按规定他们应该对每个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并在《峡江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签字盖局机关印章,但实际上劳保所和就业局都没有在这张表里出具审核意见和盖章。他们到劳保所检查没有发现问题就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卢*局长,并将劳保所出具的将《关于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社保补贴明细表以及他和陈*制作并签字的《峡江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等材料一并交给卢*局长审核。卢*局长看了觉得没有什么问题,就在《峡江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的就业部门初审意见栏签字。然后他就拿着这张表去盖就业局的印章,并送到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去审批。2014年之前就业局和劳保所都没有对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杨*伪造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就业局的就业信息系统私自办理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窃取**保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交款单,并伪造了银行印章在社保缴费单上盖章等伪造方式骗取社保补贴。他们单位管理不严,就业信息系统的账号大家都是知道的,单位谁都可以进入,杨*可能就是通过单位管理不严钻漏洞办的。杨*提交的社保补贴申请材料并没有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等原件材料,只提供了复印件。水**保所没有按规定审核就报送到就业局了,导致杨*伪造的申请材料通过审核。水边劳保所将资料送到就业局审核时,他们检查时候没有专门针对步行街社保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也没有实际抽查,对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和补贴金额进行公示。杨*利用劳保所和就业局审核检查工作不严,轻易通过了审核。2014年11月底,水**保所所长范*将玉梁创业街2014年度的申请社保补贴资料交到他们失业保险股审核,范*指着资料说玉梁步行街的申请人有近200个人,整个步行街经营和逛街的人加起来都没有这么多。他一听这个情况就要股里的毛某某进行审核,发现许多资料不全等问题,他们到邮政银行查询,查了几份申请资料,发现都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而且银行工作人员指出养老保险缴款单原件上的银行业务经办人的私章有问题。他们到**保局查询了几十份,均未查询到缴纳养老保险记录。他马上就向卢*局长汇报了这个情况,卢局长就叫他再查一下步行街社保补贴申请人员2012年、2013年的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他核查后,发现2012年、2013年步行街社保补贴申请人员都存在未缴纳养老保险费这一情况,并向卢*作了汇报。后来听卢*局长说杨*找他主动承认了骗取社保补贴资金的情况。

4、被告人范*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至今,他在水边镇劳保所任所长。2013年,杨*将玉梁创业示范街人员的申请资料批量的送到水边镇劳保所审核,都是统一装订好,资料齐全,但就是没有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他当时刚到劳保所工作,看到杨*提交的资料有新增的也有续办的,也有社保缴费发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杨*又是局领导,他就相信了杨*,没有要求杨*把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原件拿过来审核。县就业局的陈*、郑*等人到水边劳保所审核时,也没有仔细审核社保补贴资料,没有发现问题,也没有核对就这样。由于水边镇劳保所和县就业局的审核不严,导致杨*骗取了社保补贴资金。2014年11月左右,杨*交了190多人的申请资料,他当时就怀疑了,步行街没有190多店面,不会有这么多人领取社保补贴。他就跟杨*说要杨*把步行街社保补贴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交到所里来审核。但是杨*过了好久都没有来交这些证件的原件来审核。后来他就直接将杨*交的材料拿到就业局郑*,说了2014年的申请材料里面可能有假,要郑*再把杨*2012年、2013年交的步行街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资料详细看下。

5、证人余*的证言,证实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在水边镇劳动保障所工作,2012年4月任副所长,主持水边镇劳动保障所工作。2012年10月份左右,杨*跟他说受就业局委派办理玉梁步行街业主社保补贴资料收集审核,再交给他们统一报送就业局。他不在所里,杨*把资料放在所里,电子档是杨*拿U盘直接拷到电脑上的,是姓刘的临时工接待的。姓刘的临时工告诉我申请社保补贴的资料都齐全,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存折复印件、缴纳社保发票的原件齐全。他当时问了原来的所长邹*,邹*也是没有审核杨*交过来的社保补贴申请资料。他还问了就业局的郑*,郑*同意杨*拿步行街人员的社保补贴申请资料到他们所里来办理,他就认为之后就业局还有一道审核程序,也会审核,水边劳保所就不用审核了。他当时也是相信杨*,杨*是就业局领导,也是步行街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基于这些原因就没有对杨*提交过来的社保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012年,他们上报完资料后,就业局陈*副局长、郑*到水边劳保所看过一次这年的社保补贴纸质档案,也看了步行街的社保补贴申请资料的台账档案,但也没说什么。

6、证人吴*的证言,证实他与2008年起在峡江县财政局社会保险股担任股长,社保补贴首先是就业局确定补助对象、审核后会向他们社保股提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并报送“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及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就业局、人事局已签字盖章),收到就业局申报材料后,他们会审核下,主要是看总金额是否超过预算、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之后也会去劳保所进行抽查,这几年都是他和陈*、郑*一起去的,近两年就业局还有一个临时工也会跟他们一起去劳保所检查。每个劳保所大概抽查五六户。主要看申报纸质资料是否齐全,至于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没有去核对,也没有与申请人见面,也没有打电话向申请人询问。抽查结束后,没发现问题,他就会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上签字同意拨付,再报他们局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7、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定要通过就业局的江西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但是这个系统就业局只有一个账号,密码是通用的,因为办理业务要用,就业局和劳保所都知道账号和密码,谁都可以进这个系统。杨*就是通过这个漏洞登录系统将他虚报的人员资料录入系统,注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他们单位未打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空白本数量比较多,但是都没有专门储物室存放,他们将未打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空白本直接放在就业局的办事大厅中,需要打印办理时,就直接拿。就业失业登记证打印后还需要盖上就业局的钢印,这个钢印一直放在就业局办事大厅中,从来没有锁起来保管过,就业局也没有下文件安排她管理钢印,也没有领导交待她要管理钢印,谁需要就由谁拿去用,有时候有些业务员还会直接把钢印拿走,带到下乡办理业务。就业局大厅有负责管理大厅钥匙的人员,非工作时间都会锁,只有龙**有钥匙。本来就业失业登记证盖完钢印后还需要盖就业局的公章,我们认为有钢印就代表就业局,但是就业局看到周边县市没有盖单位的公章,以前办理老的登记表时候也不会盖单位公章,加上工作繁忙,就没有去盖单位公章。杨*就是利用单位这些管理漏洞,将骗取社保补贴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私自办理出来了。

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峡江县就业局没有下文要她管理钢印,也没有领导交待她要管理钢印。2005年以来,就业局的钢印一直放在办公大厅,没有具体安排谁管理,谁需要办理业务谁拿得去用。就业局实际工作中并没有严格按照《就业局机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做。

9、证人袁*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她在水**保所的时候,余*任所长。2013年6月份,范*任水**保所所长。按照规定,申请社保补贴的人员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缴费票据、信用社存折、用人单位灵活就业证明、本人相片等资料,他们对申请人这些资料的原件进行审核后收取申请人的照片、社保缴费票据和用人单位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其他资料都留取一份复印件。审核完资料后,他们会要求申请人填写社保补贴申请表,他们填写社保补贴卡金额、在灵活就业证明上盖章,然后录入系统,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系统中打印记录享受社保补贴情况。受理完社保补贴申请后,他们会将社保补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做成台账,并将申请人的名单资料进行汇总,制作“关于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的报告”及社保补贴明细表,盖好劳保所的章一并送交给县就业局的郑*。劳保所上报完材料后,县就业局的陈*、郑*、毛某某等人就会到劳保所对他们的台账进行审查,一般就是随机抽一些看看材料收集是否完整就是了。《峡江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的劳保所审核意见,劳保所一般都没有去填写的,也没有盖章。2012年,杨*拿了个纸箱装了社保补贴的纸质档案来到劳保所,说是步行街的社保补贴,要劳保所帮忙报下,电子表格杨*已经做好了,纸质档案也收集了。她当时不在,但她后面负责了2012年社保补贴申请资料的装订成册和电子表的汇总,当时对步行街的社保补贴申请资料是单独装册的。资料统计好了后,给所长余*看完后,就上报到县就业局去了。2013年,杨*拿了个纸箱装了一箱子的社保补贴的纸质档案来到劳保所,说是步行街的社保补贴,要他们劳保所帮忙报下,表格已经做好了,纸质档案也收集了。杨*说完把资料放下就走了,后面她就和所长范*说了这件事,他们查看了杨*收集的材料是否齐全,原件杨*没有提供,所以就没看就将杨*的社保补贴和劳保所自己办的社保补贴并在一起报上去了。2014年,杨*也拿了一个箱子的社保补贴申请材料过来,电子表也做好了。当时所长范*没有在所里,材料是她接收的。所长范*回来后,她跟范*讲了后,范*就通知杨*把申请人的原件全部拿过来给他们看,要他们暂时不用审杨*报送的材料,后来听说杨*报送的材料全是假的。2012年和2013年劳保所没有对社保补贴申请名单进行公示,县就业局也没有要求他们进行公示。

10、证人邹*的证言,证实余*大概是2011年7、8月份到劳保所上班。2011年,劳保所将资料报到县就业局后,县就业局会派陈*副局长和郑*到劳保所检查审核社保补贴申请资料的台账,主要是翻阅下台账资料,看收集的资料是否完整就是了。

11、证人边*的证言,证实办理社保补贴的人员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保缴费票据、信用社存折、用人单位灵活就业证明、本人相片等资料。他们对申请人的这些原件进行审核后,收取申请人的照片、社保缴费票据和用人单位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其他的材料都留取一份复印件。他们将申请人的材料装订成册,将申请人的名单汇总,将盖好劳保所的章的《关于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保补贴的报告》和社保补贴明细表交给就业局的郑*。2011年以来,社保补贴款发放之前,就业局的陈*、郑*和财政局的人都会下来审核。就是稍微翻看下申请户的资料,询问下申请人是否真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刚开始的时候,检查的相对严格,问的也比较细,还会抽取联系部分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但近年来,工作懈怠了,就是简单的翻看资料和问下,走个形式。2008年以后就业局没有要求他们公示,他们也没进行公示。

12、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他伪造申请材料贪污社保补贴资金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13、相关文件、工作证明、会议记录、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实四被告人担任的职务及工作分工的情况;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具体要求、程序和相关政策规定。

14、关于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报告、峡江县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证实2011年至2013年期间,峡江县水边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给峡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的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及峡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制作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审核表情况和审核表上的签字情况。

15、峡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现金缴款单、非税收入票据、立案决定书,证实杨*于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退还了44000元赃款到峡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就业资金专户上,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退还了赃款766925元。

16、峡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出具的杨***局社保补贴情况审查表及说明和刑事判决书,证明杨*套取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经过及具体情况。

17、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8、峡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峡**政局、峡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文件、会议记录、自查报告,证实被告人卢*担任局长期间制定了关于做好保密工作和妥善保管印鉴、文件的管理规章制度及在局机关会议期间强调过要进行公示;峡江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自查期间发现部分不符合就业补贴的情况,收回不符合社保补贴资金18万余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正当履行领导管理职责,致使杨*有空可钻,轻而易举骗取国**保资金,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703561.6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陈*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正当履行分管领导职责,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766921.6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正当履行具体经办人职责,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766921.6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正当履行所长职责,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390563.2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卢*、陈*、郑*、范*发现杨*贪污犯罪线索后均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了更严重的后果发生,且并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刑事处罚。同时,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杨*贪污案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杨*贪污案件并协助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故公诉机关提出对四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陈*、郑*、范*及辩护人陈**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卢*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范*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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