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戴*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于2012年、2013年分别下发文件,要求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被告人戴*在担任莱阳市**设委员会主任期间,于2012年、2013年对该镇下辖村庄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25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了补助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3936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戴*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补助资金393660元由莱阳市山前店镇人民政府已责令村庄进行追缴,现已存放到镇经管站。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莱阳市山前店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莱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莱阳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明细、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梁**、修建军、李**、李**、修**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戴*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补助资金已追缴,鉴于其犯罪较轻,本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戴*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