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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张*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张**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初*、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于2012年、2013年分别下发文件,要求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被告人初*在担任莱阳市**设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张*兼任姜疃**委员会办事员期间,于2012年、2013年对该镇下辖村庄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材料均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24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了补助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368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初*、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张*辩称其编制在农业局,是在镇建委帮忙,不应构成玩忽职守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于2012年、2013年分别下发文件,要求在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时,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农村住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被告人初*在担任莱阳市**设委员会主任、被告人张*兼任姜疃**委员会办事员期间,于2012年、2013年对该镇下辖村庄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申请材料均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24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享受了补助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人民币368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初*、张*均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补助资金已追缴至莱阳市姜疃镇经管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于2015年6月2日立案侦查。

(2)莱阳市姜疃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初*系该单位职工,2008年起任姜**建委主任;张**该单位职工,2008年任农技站站长,2005开始参与镇建委的工作。

(3)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二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莱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流程,证实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职责。

(5)莱阳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明细,证实姜疃镇各村庄的危房改造补助金的具体享受人员及补助数额。

(6)莱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初*、张*均系被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7)莱阳市姜疃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该镇2012-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中有24户不符合条件,补助资金共36.84万元已追缴至镇经管站,并待其改造合格后重新验收发放。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的证言,证实莱阳的危房改造工作一直由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具体的负责部门是莱阳**办公室,其分管此项工作,2012年的危房改造工作是上级文件下来后,召集全市各乡镇建委主任在建设局会议室召开了会议,2013年是电话通知各乡镇的,要求各乡镇按以前的规定和标准办,该办公室只是把指标分配给各乡镇,由各乡镇确定改造户后上报有关材料,该办公室没有进行过实地复核和鉴定核查。

(2)证人林**的证言,证实姜疃村2013年共有17户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实际是村里当时正在进行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不凑手,打算将危房改造补助用于新农村建设,都不符合上级的条件要求。2012年村里有一户申请,也没有对房屋进行改造。

姜疃村村民林**、盖**、王**、初**、张**、盖以强、盖**、杨**(林**妻子)、宋**、宫**、刘**的证言与林**的证言吻合

(3)证人盖兆臣的证言,证实姜疃村2012年、2013年的危房改造工作都安排给了林**具体负责,2013年村里正在进行旧村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就借机用村南边一片没大有人住的老住宅区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助款用于新农村建设。

(4)证人盖**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天,盖京清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但没有收到补助资金。

(5)证人鲁**的证言,证实其是低保户,2013年村委给其房子进行了翻修,村里说上面给了12500元钱,村委帮忙给其修房子,但钱归村委用。

(6)证人宫**的证言,证实其靠种9亩地和外出打工生活,在村里共有三处房子,2012年其翻新其中一套,并将该房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13年秋天收到补助款12500元。

(7)证人宫**的证言,证实2012年9、10月份,宫**开始翻新房子,并找到村委说想申请危房补贴,考虑到宫**妻子有病二十多年,且家庭困难,村委就争取了一个指标给他。

(8)证人于吉*的证言,证实2012年秋天,其居住的房子被火烧了,其大儿子就帮其申请了危房改造,并用补助资金在村里重新给买了一套房屋。

(9)证人初翠香、高世相的证言,证实高**家庭条件尚可,2013年因居住的房子位置影响村里建设村民文化广场,村委便提议拆除老房子另给其批地基盖房子,并给申请危房改造补助,该同意并盖了新房子,15年3月份高**收到161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

(10)证人宋**的证言,证其父亲宋**是低保户,2012年其重新翻盖房子,因不符合条件,就用宋**的名义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后来用宋**的存折去信用社提出了12500元改造补助款。

3、被告人的供述

(1)初*的供述,证实其于2008年担任姜疃**委员会主任,建委工作人员还有张*,二人并没有具体分工,建委职责方面自2012年新增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因对此项工作重视力度不够,并没有全面深入地对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生活现状、危房等级、改造及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对各村上报的材料,也没有认真审查就签字盖章并报到了市里。

(2)张*的供述,证实其于2005年开始兼任姜疃**委员会办事员,主要是在姜**建委从事内勤工作,2012年和2013年参与了该疃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因对此项工作重视力度不够,并没有全面深入地对申请危房改造补助农户的生活现状、危房等级、改造及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实地审核,对各村上报的材料,也没有认真审查就签字盖章并报到了市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初*、张*均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补助资金已追缴,鉴于其二人犯罪较轻,本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初*辩称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辩称其编制在农业局、是在镇建委帮忙,亦未否认其参与2012、2013年姜疃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事实,其辩称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亦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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