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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闫思华犯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亳州**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闫**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8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闫**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闫**不服,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闫思华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刑初字第008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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