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亳州**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闫**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4)谯刑初字第008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闫**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陈**、闫**不服,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闫思华犯玩忽职守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刑初字第008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