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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二人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李*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高**、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日,河南永**有限公司因畜禽育种项目建设与赵营乡政府签订征地协议,约定永**司在赵营乡征地一宗,位于东新庄村西南占地147.6亩,价格为每亩地3万元,其中永**司每亩出资1万元,剩余2万元由赵营乡乡政府负担。

2011年6月13日河南永**有限公司将购地款147.6万元汇到赵营**算中心。2011年6月23日财政所结算中心会计李*某办理手续后,被东新庄村支书马某某(苏某某)、会计丁某某领走。马某某隐瞒征地事实,按照租赁土地的方式以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的价格发放给被征地村民两年共计29.52万元租赁费。同月,马某某指使丁某某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表送到赵**政所副所长、结算中心会计李*某处。李*某对补偿款发放表的真假未进行严格审查,将伪造的补偿款发放表入账,违反《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会计工作人员应对原始凭证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规定,致使剩余118.08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失去后续监管,被马某某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2013年6月5日,赵营乡政府从县财政局协调资金150万元用于发放东新庄村征地补偿款,赵**政所所长崔某某在明知东新庄村领款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为东新庄村支书马某某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后崔某某将此领款手续交由会计李**下账。同年7月1日,东新庄村村长杨**将马某某伪造的150万元征地补偿款发放表交给李**。李**在150万元征地补偿款下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工作人员应对原始凭证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完整凭证予以退回的规定,将伪造凭证及不完整凭证入账。财政所所长崔某某、副所长结算中心会计李**在150万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规为马某某办理领款手续,致使150万元征地补偿款被马某某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让马某某将土地款领走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是按照乡长的指示办理的领款手续,且手续完整。

辩护人李**的辩护意见:崔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崔某某在土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尽到了职责内的审查义务;2、150万土地补偿款领款凭证完整;3、赵营乡财政所和崔某某对土地补偿款无法定监督义务;4、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围,不属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没有审核土地款发放表真实性的义务。

辩护人高**、薛*的辩护意见:李**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土地补偿款不能确定;2、李**认真履行了其职责、对入账凭证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涉案款项的拨付不在李**职责范围,土地款发放表不是入账凭证;3、涉案款项的损失与李**没有因果关系;4、李**的行为没有给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造成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某自2010年11月1日至案发任滑**财政所所长,负责财政所全面工作;被告人李某某自2003年5月至2015年6月任滑**财政所副所长,2008年7月至案发任滑县赵营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中心会计。其岗位职责是负责结算中心会计核算工作,检查支出票据的合理性、合法性,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数字准确。

2011年6月1日,河南永**有限公司因畜禽育种项目建设与赵营乡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永**司在赵营乡征地一宗,位于东新庄村西南,占地147.6亩,永**司每亩出资1万元,政府每亩出资2万元。

2011年6月13日河南永**有限公司将购地款147.6万元汇到赵营**算中心。在赵营乡领导的安排下,2011年6月23日财政所结算中心会计李*某办理手续后,该147.6万元被东新庄村支书马某某(又名苏某某)、会计丁某某以支票形式直接领走。马某某隐瞒征地事实,按照租赁土地的方式以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的价格发放给被征地村民两年共计29.52万元租赁费。同月,马某某指使丁某某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表送到赵**政所副所长、结算中心会计李*某处。李*某对补偿款发放表的真实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将伪造的补偿款发放表入账,违反《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会计工作人员应对原始凭证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的规定,致使剩余118.08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失去后续监管,被马某某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2013年6月5日,赵营乡政府从县财政局协调资金150万元用于发放东新庄村征地补偿款。当日被征地农民围堵永**司大门索要土地补偿款,赵营乡乡长徐某某电话通知财政所所长崔某某,让东新庄村村支书马某某先领取土地补偿款,相关手续随后完善。赵营乡财政所所长崔某某在东新庄村领款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为东新庄村支书马某某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以存单和现金的形式让马某某将该150万元领走,后*某某将此领款手续交由会计李**下账,并告知李**手续随后完善。同年7月1日,东新庄村村长杨**将马某某伪造的150万元征地补偿款发放表交给李**。李**在150万元征地补偿款下账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工作人员应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完整凭证予以退回的规定,将伪造凭证及不完整凭证入账。财政所所长崔某某、副所长结算中心会计李**在150万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规为马某某办理领款手续,致使150万元征地补偿款被马某某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马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已于2014年3月22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其作为赵营乡财政所长,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违反相关规定,让东新庄村支书马某某一人领取土地补偿款,并对伪造的土地补偿款发放表的真实性未进行严格审查,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及详细经过。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作为赵营乡财政副所长、结算中心会计,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对东新庄村支书马某某伪造的虚假土地补偿款发放表的真实性未进行严格审查,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及详细经过。

(二)证人证言

1、东新庄村会计丁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其和马某某一起去财政所打的领条领取147.6万元,之后马某某给了其三十四万六千元让付给23户村民的租地款,2011年6月13日的其还领取了58120元的赔青款,发放给23户村民的事实。

2、赵营乡乡长海一言证言:证实2011年6月河南永**有限公司在赵营乡东新庄村购地,当时征地每亩按3万元的补偿标准,河南永**有限公司出资1万元,政府出资2万元。政府、永达食**限公司共出资拨付到位大概300多万,结果征地补偿款被东新庄村原村支书马某某领走后挪用了268万余元,至今无法追回的事实。

3、滑县**用地科科长靳**:证实其职责是建设用地的报批和土地利用。滑县人民政府在对赵营乡东新庄村147.6亩土地征收工作中。用地科负责征收申报工作。对各乡镇土地的征收,一般都是由县里面组织被征地乡政府、各局委召开协调会,对征收土地需要上报的材料主要由被征地所在乡政府、项目单位、其他相关部门准备,对准备好的呈报申请材料搜集完之后由用地科整理、汇总后上报。

用地科的工作都是在征地前,由县领导在组织召开协调会的时候已经安排好了,特别是对乡镇土地的征收,县政府对于需要由国土资源局所做的工作大部分都安排给了被征地所在的乡政府去实施,乡政府安排。用地科主要就是对乡政府、项目单位及其他部门准备的呈报材料进行搜集整理,然后进行上报。

4、苏某某证言:证实其又名马某某,2011年当上东新庄村的村支书。2011年政府征收其村147.6亩土地,其从财政所领取303.412万土地补偿款和赔青款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租赁协议发放了29.52万元租赁费,剩余的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给财政所送去两张发放表的事实。

5、原赵营乡乡长徐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政府征收东新庄村147.6亩土地用于永达食**限公司建设,第一笔土地补偿款到乡财政后,其和单**书记安排财政所李某某让东新庄村干部领走了第一笔147.6万元;2013年其安排财政所长崔某某让东新庄村支书马某某一人领取了150万元,并让村长杨**随后完善手续,东新庄村的征地补偿款领走之后,村里面提供了发放的名单,村民也未向乡政府反映有挪用或侵占的情况,其认为东新庄村的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乡政府对村里是否对该补偿款真正发放到村民手里没有进行调查的事实。

(三)书证

1、崔某某、李**户籍信息;

2、滑县财政局文件;

3、赵营乡财政所证明;

4、滑县赵营乡财政所岗位职责,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领款手续,银行领取款凭证,土地补偿款发放表;

6、苏某某刑事判决书;

7、东**村委会和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

8、河南省《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9、赵**人民政府《关于永**司占地款及“三资”资金使用管理的说明》;

10、滑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作为财政所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违反相关规定,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严格审查,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李**提出的崔某某在土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尽到了职责内的审查义务;150万土地补偿款领款凭证完整;赵**政所和崔某某对土地补偿款无法定监督义务;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范围,不属财政部门的职责,崔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崔某某明知村委会成员一人领取土地补偿款不合规,在马某某一人领取该款时仍为其办理领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被告人崔某某作为财政所长应对财政所全面工作负责,故其应对马某某伪造的征地补偿款发放表负有审查义务,应保证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高**、薛*提出的李某某认真履行了其职责、对入账凭证进行了严格的审查,涉案款项的拨付不在李某某职责范围,土地款发放表不是入账凭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系赵**政所副所长、结算中心会计,其职责之一就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其对涉案土地补偿款负有和崔某某同样的审查职责,且其职责更加具体明确。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高**、薛*提出的涉案款项的性质是否属于土地补偿款不能确定的意见,经查,涉案该宗土地虽没有严格依照土地征用程序审批,但其征收工作已实际完成,永达食**限公司已建成投产,且已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确认,故涉案款项性质属于土地补偿款,有海一言、徐某某等证人证言、投资协议、购地清单、记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高**、薛*提出的涉案款项的损失与李某某没有因果关系;李某某的行为没有给国家、人民利益和公私财产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某某领取147.6万和150万两笔土地补偿款后,仅仅按照租赁土地的方式以每年每亩1000元的价格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两年共计29.52万元土地租赁费,剩余268.08万元被马某某用于个人营利活动。马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目前正在服刑期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已于2014年3月22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立案侦查。涉案款项目前尚未追回。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崔某某的其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理的领款手续,且手续完整的辩解意见,经查,2011年6月5日,被征地农民围堵永**司大门索要土地补偿款,赵营乡乡长徐某某电话通知被告人崔某某,让东新庄村村支书马某某先领取土地补偿款,相关手续随后完善。被告人崔某某按照时任乡长徐某某的指示让马某某领取土地补偿款,但其审查义务不能免除,其仍对领取该款项的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领导指示不能作为开脱罪责的借口。故被告人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纵观全案,造成被征地农民土地赔偿款268.08万元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赵营乡东新庄村村支书马某某的犯罪行为,其他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有二被告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审查不严的原因,同时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征地程序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进行书面告知、听证、确认及公示,剥夺了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导致被征地农户被马某某用以租代征的方式所蒙骗,导致268.08万元土地补偿款被马某某用于个人营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责任,也是导致土地补偿款无法追回的原因之一;二被告人供述对征地情况并不熟悉,手中亦没有被征地农户名单,其不能轻易辨别土地补偿款发放表的真假。综上,二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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