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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万豪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豪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唐*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原判认定被告人邱*豪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邱*豪于判决生效后将骗取的260.7万元退还给王**、韩**。

二审请求情况

邱**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2015)唐*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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