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梨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贪污、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全部缴纳)。罪犯刘**于2012年12月20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1月24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鸡**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李**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鸡**狱代表刘**、高*波及罪犯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鸡西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减刑一年。
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积极履行财产刑。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类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罪犯刘**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止)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