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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等与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陈*、黄**因与被申请人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陈*、黄**申请再审称:原审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在庭审中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同时原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要求撤销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予以再审,驳回被申请人卢*银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认为:陈*、陈*、黄**提出再审申请后未提供新的有效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适用程序合法,对损害结果按对半责任划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陈*、陈*、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陈*、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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