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济祁高速利淮段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江西省**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方**与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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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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