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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余**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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