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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董*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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