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诉被告董*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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