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刘**与济祁高速利淮段路基工程第七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江西省**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饶平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与董*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董*、刘*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尤先菊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曹**、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