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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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