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曹**、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毛**因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合法传唤,曹**、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曹**、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曹**、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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