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升诉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升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升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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