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袁**、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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