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在案件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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