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尤先菊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尤先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尤先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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