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违法建房,侵占我户土地使用权,双方发生争议并抢夺水泥桶,事后张**继续劳动。次日下午,张**到卫生院就诊,自述是劳动中自己扭伤,有医院诊断文书记载,故张**受伤并非我与其争夺水泥桶所致,要求撤销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对张**建房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其采取扔水泥桶的做法是不当的。2013年3月3日,张**制止王**扔水泥桶,双方发生拉扯水泥桶铁环之后,张**即感到右手疼痛,并于次日就医被确诊骨折。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王**亦承认张**右手受伤是其造成。因此,可以认定王**扔水泥桶的行为与张**右手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王**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申请再审称张**右手受伤是张**干活造成,没有提交新证据。本案中,张**没有提供合法的建房审批手续,在未处理好土地使用权矛盾纠纷的情况下进行建房施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判双方各自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王家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家春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