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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太湖县城西中学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太湖县城西中学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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