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太湖县城西中学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郭*与饶平和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柏**与钱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甲与董*、刘*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尤先菊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曹**、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与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