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甲与董*、刘*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董*、刘*乙、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刘*甲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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