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董*、刘*乙、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刘*甲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郭*与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秦**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陶**与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梅**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袁**、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尤先菊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曹**、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