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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因与被告江**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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