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李**等与国网安徽**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李**、胡**、王**诉被告国网安徽省**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李**、胡**、王**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李**、胡**、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李**、胡**、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30元,减半收取846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9735元,由原告王**、李**、胡**、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