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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