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吴*、吴迪诉被告王**、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吴*、吴*撤回对被告王**、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沈**、吴*、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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