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丁**(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9.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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